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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电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电影市场发展现状及投资商机研究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

          (1)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对电影行业进行宏观管理。中宣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受党中央委托,会同中央组织部管理人民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和代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履行原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3)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委宣传部是中共浙江省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宣部的要求和部署,并结合浙江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全省宣传工作的任务、政策和措施,协调、指导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和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的工作。

          (4)浙江省广电局

          浙江省广电局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统筹推进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浙江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广电局内设电影处,负责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省制作的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承担电影档案管理和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指导、推进电影技术研发,协调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活动。

          2、行业监管体制

          2011 年12 月15 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国家对电影产业的监管将进一步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该意见出台前,中国电影产业的行业监管主要包括《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2015 年9 月1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提升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会议同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0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016 年8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该法,该法自2017 年3 月1 日起施行。除此以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行业相关的院线经营和影院放映主要监管制度如下:

          (1)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 号)中鼓励“实行跨地区经营”、“发展院线发行放映系统”的指导思想和重点要求。2001 年,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

          2002 年3 月5 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2003 年11 月21 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2004 年10 月10 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院线整合、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投入、加快影院改造、改善观影设施、规范影院运营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院线体制的改革。具体相关的院线投资、组建和运营条件如下:

          ①院线公司的组建和报批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在该细则基础上调整后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10 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 家,年度票房不低于800 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15 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 家,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 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组建跨省电影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②院线公司的投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③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内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都可以平等地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通常称为“片方”)交易影片,而不受行政区域市场的限制;各院线不得限制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同其他院线交易影片;院线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之间拥有相互的选择权;院线购买的影片(不含单拷贝),其发行放映权只是本院线的发行放映权,而不是本区域或其他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④影院加盟院线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 年(含3 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2016 年2 月3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其中,第102 项取消了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

          (2)影院放映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电影放映许可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外商投资电影院,须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管理。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②电影票房分账比例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制片业和我国电影产业整体的健康稳定发展,2008 年12 月19 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提出: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与院线公司资产联结的影院,在保证制片方分账比例的前提下,分账比例可与所在院线公司协商解决;以买断方式进入市场的国产影片,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院线公司与影院的分账比例。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内电影行业的票房分账制度。

          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2011 年11 月29 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布《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③计算机售票管理

          根据 2003 年7 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院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向当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确定其编码(包括全国统一编码及上报编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安装计算机售票的影院必须使用计算机售票,并使用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电影票纸。影院无权印制专用或代用的各类电影票。各类兑换券、电影卡、团体票等必须换成计算机票方能进场观影。

          ④贴片、映前广告管理

          根据 2004 年6 月以及2009 年2 月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片贴片和映前广告经营者的资质、广告内容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影片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⑤影院补贴政策

          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管理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1996 年4 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和2015 年8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及财政部发布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并按照4:6 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2)新建影院的“先征后返”政策

          根据电影专资办 2004 年10 月发布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电专字〔2004〕1 号)、《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 号),2002 年1 月1 日起正式营业、银幕数在3 块(含3 块)以上的新建影院(含原有影院异地折迁新建,下同),可申请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2002 年1 月1 日至2002 年12 月31 日正式营业的影院,经批准可享受一年(12 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2003 年1 月1 日至2003 年12 月31 日正式营业的影院或数字放映厅,经批准可享受二年(24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2004 年1 月1 日起正式营业的影院,经批准可享受三年(36 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电专字〔2012〕2 号),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在执行三年先征后返期满后,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及乡镇、西部地区省会以外城市的新建影院,当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票房收入达到总票房收入45%(含)以上的,从下一年度起可继续享受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政策。

          但电专字〔2004〕1 号、电专字〔2004〕2 号、电专字〔2012〕2 号等政策目前已被电影专资办取消,下一步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改造)影院的补贴政策如下。2016 年2 月29 日,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 号),该管理办法提出对于新建影院,对于影院安装市场监督管理设备,对于优秀国产电影发行、放映,对于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的发行、放映等予以资助。

          3)国产片放映补贴

          根据《关于返还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自2012 年1 月1日起影院全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达到票房总收入分别为50%(含)以上、45%(含)至50%及不到45%但国产影片票房较上年增长的,分别返还100%、80%和50%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4)电影数字放映机补贴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和《2009 年广播影视改革工作要点》,推动电影数字放映,鼓励影院积极安装数字放映设备,加快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转换,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颁布了《关于对影院安装2K 和1.3K 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通知》,对于“2010 年1 月1 日后投入运营的新建影院,50%(含50%)以上的放映厅安装2K 或1.3K 数字放映设备的,可享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实行三年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与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相关的文化产业及电影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1)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

          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 年9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并提出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加快落实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

          ②《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提出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到2015 年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等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积极培育新型企业;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等。有关院线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同时,《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

          ③《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 年3 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共同颁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的相关举措,以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④《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

          2011 年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提出众多重要意见,并明确提出到2020 年实现包括“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着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决定》指出,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拓展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

          ⑤制定“十三五”文化发展纲要

          2017 年2 月23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 年实现包括“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及“区域文化发展格局更加优化,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2)行业准入政策

          2005 年4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产业进行了相应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及农村电影放映;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领域的国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2005 年7 月,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委颁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于文化领域引入外资进行了规范: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电影院等企业;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进口和发行公司。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3)税收优惠政策

          2013 年5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16,规定自2013 年8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2013 年12 月31 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2013 年12 月31日之前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

          2014 年5 月3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颁布了《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 号),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日免征增值税。

          2014 年11 月2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规定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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