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创意产业园区进行认定和后续管理工作,各地的实际执行部门有所差异。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上海创意产业中心是从事推动上海创意产业发展的专门机构,旨在充分发挥全社会创意产业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策略,强化导向、构筑平台、推动集聚、形成体系,发挥中心的综合性平台作用,调动各创意企业和机构与创意人才的积极性,整体推进上海创意产业发展。另外,上海市由各区商务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促进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点产业、都市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规范,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新技术的吸收、推广,推进园区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性咨询及其他协调性服务,指导、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此外,上海创意产业协会、上海工业设计协会、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上海设计之都促进中心、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等创意产业协会为各类创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咨询、信息平台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创意产业园的行业政策和指导意见主要如下:
政策名称 |
颁布时间 |
发文单位 |
政策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纲 要 》(2006-2010年) |
2006年3月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采取积极的财税、土地、价格等政策,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
2007年3月 |
国务院 |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城市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工业化进程较快、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升级换代,提高服务业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服务业增长带动。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
2014年2月 |
国务院 |
到2020年,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先导产业作用更加强化,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相关产业文化含量显著提升,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融合发展城市、集聚区和新型城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明显提高,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壮大市场主体。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引导集约发展。依托现有各类文化、创意和设计园区基地,加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强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园区基地提高效益、发挥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明确发展重点,科学规划建设融合发展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与合作平台,加强产业集群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组织实施基础性、引导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发展后劲。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
2014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培育发展新产业。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 |
2016年3月 |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 |
《“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 |
2017年2月 |
文化部 |
“十三五”期间,以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为目标,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明显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打造3至5个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重点文化产业展会。 |
《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 |
2017年4月 |
文化部 |
引导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创意创新资源密集区域作用,培育若干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数字文化产业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依托创新资源富集、产业基础深厚的城市,建设富有创意内容、创新模式和强大文化创意能力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策源地。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以要素禀赋、产业配套为基础,加强创新创意资源联动,形成若干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相衔接,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 |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
2017年4月 |
文化部 |
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深度融合,提升产品附加价值。鼓励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与建筑、地产等行业结合,注重文化建设与人居环境相协调,以文化创意为引领,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建设有文化内涵的特色城镇,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街区、艺术园区等人文空间规划设计品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2017年9月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
2018年9月 |
国务院 |
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八个方面政策措施,其中:1)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2)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 |
此外,我国各个地区也推出了鼓励创意产业园发展的行业政策和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地区 |
颁布时间 |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 |
上海 |
2008年6月 |
《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沪经规(2008)452号) |
积极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完善,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原创设计为核心,文化内涵为要素、相关产业链为聚合,建成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
上海 |
2015年1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1号) |
引导集约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和实施《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项目化方式打造形成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集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进一步推进“区区合作、品牌联动”,鼓励区县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特色,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进一步加强长三角等区域协调机制与合作平台建设,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建设。 |
上海 |
2016年3月 |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
形成结构更优化、特色更鲜明、布局更合理、优势更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产业辐射带动效应更加强劲。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速2-3个百分点,2018年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12.6%,为‘十三五’末占比超过13.0%奠定坚实基础,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稳固。 |
上海 |
2017年6月 |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情况说明》 |
以此大力支持业主单位、专业园区运营机构、文化创意企业等社会各方发挥自身优势、综合利用资源,以开展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方式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上述主体均为政策鼓励支持范围。实践表明,业主单位与专业的园区运营机构合作,通过将既有建筑(群)整体租赁或委托给园区运营机构管理、与园区运营机构成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盘活了存量土地、房产资源,符合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内容。 |
上海 |
2017年6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情况说明的通知》(沪府办(2017)38号) |
大力支持业主单位、专业园区运营机构、文化创意企业等社会各方发挥自身优势、综合利用资源,以开展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方式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上述主体均为政策鼓励支持范围。实践表明,业主单位与专业的园区运营机构合作,通过将既有建筑(群)整体租赁或委托给园区运营机构管理、与园区运营机构成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盘活了存量土地、房产资源,符合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内容。同意将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情况说明》作为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管理相关政策的解读,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 |
上海 |
2017年12月 |
《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推进一批创新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文化创意重大项目,建成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的文化创意园区,集聚一批创新引领、创意丰富的文化创意人才,构建要素集聚、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夯实国际文化大都市的产业基础,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本市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新的增长点、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未来五年,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左右,基本建成现代文化创意产业重镇;到2030年,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左右,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到2035年,全面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 |
北京 |
2006年11月 |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 |
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 |
北京 |
2013年10月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 |
鼓励民间资本改造存量设施资源。支持民间资本将既有礼堂、剧场、影院、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鼓励类文化设施。按照其改造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剧场类改造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30%,其他类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20%,但单体改造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北京 |
2017年12月 |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 |
着眼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北京 |
2018年6月 |
《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 |
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发展,按照主体清晰、管理有序、体系健全的原则,完善建设运营管理体系,提升主导产业规模,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产业资源和配套服务设施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化布局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等,实现集聚发展、错位发展。加强老旧厂房保护利用,按照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的原则,抓紧开展普查登记、评估认定、规划编制等工作,通过功能性流转、创意化改造,有效盘活老旧厂房资源,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鼓励支持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合理开放空间,开展市场化运作。加大跨区域合作力度,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转移对接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以“产业对接、园区共建、平台合用、消费一体”为切入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加快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文化艺术、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数字出版、设计服务等领域,提供创意研发、设备共用、标准研制、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技术示范服务,发挥平台共享要素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效益等作用。 |
杭州 |
2008年1月 |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 |
到2010年,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实力加快提升,产业特色初具轮廓,产业集聚快速推进,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业环境持续优化,人才资源加速集聚,品牌效应开始展现,产权保护有效加强,公共服务得到完善,基本构建引领浙江、辐射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发布基地、技术研发基地和产品交易基地;到2015年,形成产业规模巨大、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大、创业环境一流、专业人才集聚、知名品牌众多、产权保护严密、公共服务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文化、创业、环境高度融合为特色,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 |
杭州 |
2008年12月 |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 |
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专项用于园区建设。鼓励开发运营商和企业在园区建立各种技术、专业、交流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申请项目资助。对于发挥作用较好、成绩显著的园区平台,经认定后,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
苏州 |
2015年7月 |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5〕108号) |
着力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文化创意产业占GDP比重逐年提升,把我市打造成区域性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形成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及非遗传承开发、数字内容与新媒体、影视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广告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带动效益的主导产业,建立健全现代文化生产、服务和销售网络,文化产业总体实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
南京 |
2006年8月 |
《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 |
结合老城区工业厂房改造、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楼宇经济升级和新城区建设,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创意设计企业搭建优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园区对创意设计企业的培育、集聚、示范和推动作用,吸引各地人才到南京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和区域性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促进各个产业之间的融合,形成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 |
南京 |
2015年11月 |
《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宁政发(2015)227号) |
推进文创园区建设。依托江北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文化园区(基地),引导资源有效集聚,推动与其他产业跨界融合。 |
广州 |
2008年9月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 |
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依托老城区实施“中调”和“退二进三”战略,加快推进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
深圳 |
2005年12月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定》(深发[2005]18号) |
加大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加强文化产业基地建设。以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模式,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 |
深圳 |
2008年2月 |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08]31号) |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结合深圳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鼓励将“三旧”改造建设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
上述关于创意产业园区的行业政策和指导意见,体现出各级政府对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视程度,利用现有品牌、规模、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继续增强核心竞争力,保持在创意产业园行业的开发、建设及营运的优势地位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
3、相关用地政策
目前,为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国家颁布了配套的用地政策,具体如下:
政策名称 |
颁布时间 |
发文单位 |
政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 |
2006年3月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采取积极的财税、土地、价格等政策,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
2007年3月 |
国务院 |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
2008年3月 |
国务院 |
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
2014年2月 |
国务院 |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办理用地手续。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
2014年3月 |
国务院 |
培育发展新产业。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 |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2015年9月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
2015年11月 |
国务院 |
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结构,积极盘活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推广在建城市公交站场、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及综合利用。鼓励原用地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业。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
2016年10月 |
国土资源部 |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
2017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
2017年4月 |
文化部 |
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场所,推动落实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上海、北京、杭州、苏州等地区也颁布了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配套用地政策,具体如下:
地区 |
颁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上海 |
2008年6月 |
《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沪经规(2008)452号) |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
上海 |
2008年8月 |
《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37号) |
对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鼓励“腾笼换鸟”;经过产业部门认定后,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支持原用地者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
上海 |
2008年10月 |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注) |
积极支持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与土地,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导向、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
上海 |
2009年1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 |
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
上海 |
2015年1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1号) |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
上海 |
2017年6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情况说明的通知》沪府办(2017)38号 |
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于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包括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等的,可按照《意见》享受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上海 |
2017年12月 |
《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影响相邻关系及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存量文化创意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上海 |
2018年6月 |
《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经信都〔2018〕339号) |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
北京 |
2006年11月 |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 |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
北京 |
2015年5月 |
《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京政发[2015]20号) |
落实项目建设保障机制。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农业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旧厂房、腾退仓库、废弃矿山以及闲置商业设施等资源,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
北京 |
2017年12月 |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 |
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对执行上述过渡期政策的,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要向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浙江 |
2016年2月 |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
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后重建、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从事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但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
杭州 |
2008年12月 |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 |
对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适度、合理地利用工业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
杭州 |
2009年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7号) |
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
杭州 |
2010年12月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56号) |
在保持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现有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如需临时改变工业遗产建筑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改为经营性功能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向政府缴纳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土地收益或土地年租金。 |
江苏 |
2013年5月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6号) |
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
江苏 |
2015年4月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5)39号) |
规范用地政策。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创意设计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通过收购或改造旧城区、废弃工业厂房、传统商业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集聚区的,可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南京 |
2015年11月 |
《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5)227号] |
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老旧工业厂房等存量房产改建创意设计园区,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南京 |
2016年6月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24号) |
活化存量载体资源。鼓励各类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以及通过转换老旧厂房、仓库、校区等功能,兴办或改造文化园区载体,各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支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原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允许适当改建少量功能载体。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为文化设施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
苏州 |
2009年 |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9)182号) |
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积极支持老城区利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
苏州 |
2011年3月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1〕63号) |
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
苏州 |
2015年7月 |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5〕108号) |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
广东 |
2015年11月 |
《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14号] |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前提下,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创意产业园区市场现状分析报告-行业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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