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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我国无人机行业加速发展(附全国及部分地区政策汇总)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

        我国政府重视无人机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工信部、中国民航局等主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助推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红利在技术研发、生产水平、应用服务、产品试点应用等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有助于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完善产业配套资源,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无人机行业应用水平以及行业整体竞争力。

截至2021年3月中国无人机行业相关鼓励政策汇总

时间

相关部门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201712

工信部

《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要大力促进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

20183

农业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

20185

民航局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20188

民航局、发改委

《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要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

20189

民航局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方案》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20195

民航局

《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健康发展,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与服务质量。

20196

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通知指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将增补46个专业,包括航空摄影测量和无人机操控与维护专业。航空摄影测量的专业方向是无人机测绘、地理信息采集,无人机操控与维护的专业方向是无人机装配、无人机修理、无人机应用、无人机操控。

20202

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

无人机装调检修工新职业公布

人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16个新职业,其中包括无人机装调检修工。新职业的发布是从国家层面对无人机装调检修从业人员职业的肯定,为行业人才的选用与培养明确了方向。这是无人机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立足新起点、树立新理念、迎接新挑战、谋划新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落实国家大力发展无人机产业,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的重要举措。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定先发优势,但总结经验规律和形成规范标准相对滞后,不利于在相关产业领域形成并输出中国标准、巩固并发展我国在无人机领域的产业优势,近年来,我国发布多项政策,规范无人机行业发展。

2018-2021年3月中国无人机行业相关监管政策汇总

时间

相关部门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20181

民航局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中请条件。

20183

民航局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科学严格执法提供指导,以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依法查办、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服务民航运输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83

农业部

《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首个国字头的权威文件,植保无人机也从此将告别无标准时代。

20184

民航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20185

民航局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

20189

民航局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方案》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201811

工信部

《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

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等。

20191

民航局

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201911

民航局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UTMISS(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线上数据收发接口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20203

工信部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首先对民用无人机进行了具体划定,然后提出相关生产制造管理办法。

20205

民航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民航局将根据试验区工作的整体布局、实际需求和效果分批逐步扩大范围,统筹推进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

20208

民航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

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许可规定,完善了市场监管要求相关内容。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出台关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规划,助力无人机行业发展。

无人机行业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

规划名称

具体分析

201611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提出推进民用飞机产业化,大力开发市场需求大的民用直升机、多用途飞机、特种飞机和工业级无人机,这是首次将无人机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20176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三步走”建设发展路径,明确了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

20177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提出要提升行业研发水平,突破无人机自主控制技术,大力发展消费级和工业级无人机,在无人机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领军企业。

20178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提出要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增加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直升机、固定翼飞机、无人机及相关专业设备,加强应急救援等专业级无人机的应用,以发挥其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中的应用。

201712

《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民用无人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值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速40%以上。到2025年,民用无人机产值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速25%以上。产业规模、技术水平、企业实力持续保持国际领先势头,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及产业体系,实现民用无人机安全可控和良性健康发展。

20195

《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将完成无人驾驶航空运行顶层设计,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统筹开展试点示范运行:在2025年之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管理体系的组织、人才、设施和制度建设基本完成:在2030之前,建成完善的空域共享、数据互联、运行高效、管服一体的体制机制:2035年之前,建立包括载人在内的无人驾驶航空交通运输系统:从2036年到本世纪中叶,将全方位提升我国在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国际民航规则标准话语权和技术创新引领力,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应用及管理全领域向民航强国跨越的目标。

20207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部分地方层面无人机行业政策与法律法规

地区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广东省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对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进行管理。规定其禁飞地区,并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

明确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并首次提出要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举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奖励制度,营造群众积极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社会氛围。

《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对遂行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和部分民用运行场景飞行计划的申请与批复流程进行了简化,缩短了飞行计划审批时间。

《深圳市民用轻微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从生产和销售管理、飞行管理及法律责任三方面出发,明确了企业与飞手责任、禁飞区域、飞行审批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预防事故、明确责任,有效引导合法飞行、合理应用。

《广东省培育智能机器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

提出,广东省民用无人机技术国际领先,工业机器人企业专利申请量居全国首位,但是民用无人机(船)管理办法尤其是安全管控标准有待健全,无人机(船)空(海)域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业发展。

《广东省2021年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

提出同步推进机插秧、精量穴直播、无人机直播、机械抛秧等水稻机械化种植技术。

上海市

《关于上海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等行为的通告》

禁飞范围已经落实到了包括宝山区、嘉定区、普陀区、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徐汇区、松江区在内的36个具体街、镇。根据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内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以及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发现上述行为的机场管理机构和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劝阻,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或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要求,201810230时至2018111224时期间,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

《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内容包括:低慢小"航空器包含类型;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上海市的管控区域等,总计八项具体管理内容措施

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度从地面至无限高,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应当经北京地区空中管制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北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

提出,面向智能制造、仓储物流等领域,发展拣选、搬运、货箱到人、复合型机器人,以及物流无人机、无人车、无人仓储、无人叉车等智能仓储物流技术产品。面向智慧城市,发展智能停车AGV、立体车库等产品和解决方案。

浙江省

《浙江省航空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规划到2020年,全省将初步形成航空制造与航空服务相联动的产业格局,形成年产大飞机100架、通用飞机500架、大中型无人机1000架以上的能力,实现航空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通航运营服务业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培育形成23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萧山国际机场及周围区域列入净空保护区域之中,由市政府和机场共同负责协调保护工作,对不符合净空要求的建筑物、飞行器、烟花爆竹、垃圾焚烧、鸟类放飞等行为进行明文禁止。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从实名、涉嫌、严管三个角度出发,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无人机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湖北省

《湖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及数量,划设机场净空保护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飞区域,查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非法升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航空爱好者知法、守法、合法飞行。采取严格有效措施,从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环节入手,逐步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体系,有效遏制社会面消费级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问题。

《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一是探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新路径和分类归档新方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建立自主负责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二是重点支持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和使用植保无人飞机,提高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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