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13年中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行业发展相关条例准则

    中国报告网(www.chinabaogao.com)讯: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促进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八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立项、用地、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下列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及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区域性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
        (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清洁生产;
        (八)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泥散装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申报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应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        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布点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布点方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布点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实行资质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对符合本地区布点方案要求和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        百的预拌砂浆搅拌站,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生产项        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现有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散装发放能力标准。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        质量管理等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三十吨的;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不超过八立方米的;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四)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        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型,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装置,并保证装置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三十二条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除依法不允许其继续行驶的情形外,可以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二)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日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定制橱柜行业相关政策:提升全屋定制家具生产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定制橱柜行业相关政策:提升全屋定制家具生产能力

定制橱柜是一种根据个人需求和厨房条件进行设计和制作的橱柜。这种橱柜不仅在尺寸上完全符合厨房的空间,而且在功能和设计上也更加灵活多样,可以包括嵌入式水槽和炉台、滑动抽屉、多功能储物系统等,以提高厨房的实用性和美观性。定制橱柜的用料通常也比成品橱柜更高档,如使用高档防火板和实木等材料,以适应厨房的潮湿和高温环境。

2024年05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马桶行业相关政策:推动智能家居等新型终端向5G RedCap演进升级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马桶行业相关政策:推动智能家居等新型终端向5G RedCap演进升级

智能马桶是一种集成了现代科技功能的卫浴设备,它通过电控、数码和自动化技术,提升了传统马桶的使用体验。智能马桶通常具备自动冲水、除臭、喷头自洁等功能,而且操作简单、外观整洁、安全防水。

2024年04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卷帘门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重点用能设备和门窗改造等

我国及部分省市卷帘门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重点用能设备和门窗改造等

卷帘门是一种常见的门类,特点是能够卷起或放下以实现开关功能。卷帘门通常由多个关节活动的门片串联在一起,在固定的滑道内,以门上方的卷轴为中心转动。这种门适用于多种场合,如商业门面、车库、商场、医院和厂矿企业等,尤其适合于门洞较大或不便安装地面门体的地方。卷帘门可以由不同材料制成,如不锈钢或其他合金材料,并常采用平行四边形

2024年04月1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程材料行业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程材料行业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

工程材料是用于满足工程结构和功能需求的各种材料,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此外,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工程材料的种类繁多,如按应用领域可分为机械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电子工程材料、航空材料等,按性能特点可分为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2024年04月1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管材行业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管材行业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

管材是用于制作管道系统的材料。管材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化工和食品加工等多个领域,用于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常见的管材种类包括钢管、塑料管、铸铁管、陶瓷管、玻璃管等,具体类型有PPR管、PVC管、铜管、镀锌管、软管等,这些管材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和标准进行选择。

2024年04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居装饰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居装饰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

家居装饰是指对家庭居住环境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计,以提高居住的环境品质和体现个人的品味。它包括对房屋的结构、功能、美学和环保等多方面的考虑,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和审美期望。家居装饰涵盖了硬装(如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等)和软装(如家具、灯具、窗帘、地毯等)两个方面,以及室内空间的布局、色彩搭配、材料选择等多个细节。

2024年04月0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定制衣柜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家具等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

我国及部分省市定制衣柜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家具等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

定制衣柜是根据个人需求和空间尺寸,在工厂里量身打造后再运到现场进行组装的衣柜。定制衣柜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要求来设计和定制,可以充分利用空间,满足不同需求的人们的个性化需求。这种衣柜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成为欧美家庭必备的家具之一,成为现代家庭装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04月07日
2024年一季度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相继出台 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2024年一季度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相继出台 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了我国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2024年中央层面将持续推动房企融资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并有望调整各类住房交易税费促进购房消费,具体将围绕“满足多样化改善性需求”要求优化各类政策。

2024年04月0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