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隶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1、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内容有: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全过程检测制度和检测网络;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及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住建部负责全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研究与开发,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组织信息网;教育与培训等。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合理安排废旧物资收购网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处理与处置设施,指导、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卫部门的管理。地方环境卫生局(处)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具体治理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组织项目的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统计每年有关固体废物产生于处理处置情况的指标;对垃圾处理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
对于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对于医疗废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大法,各项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立法都必须以该法为基础。该法规定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规定等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9月开始对该法进行修改,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总体原则是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规
在我国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前,就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9)两项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标准。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确立了我国垃圾处理收费的制度。之后,又相继颁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法规标准。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3年6月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全程管理、集中处置、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等四大原则。根据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此外,其他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行业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参考观研天下相关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现状调查及投资策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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