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
1、住建部、省住建厅及地方住建规划管理部门
本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住建部、省住建厅及地方住建规划管理部门。住建部对于规划、工程设计行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包括各类规划、工程设计企业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批、查验和资质的认可、确定,规划、工程设计业中各类个人职业资格的审批,行业标准的建立;承担管理和指导各级城乡规划的责任,并对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管。
2、国家及地方各级发改委
国家及地方各级发改委是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等,并对工程咨询行业(含建筑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制定工程咨询行业的收费标准。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是由规划单位、企业和个人自发组织设立,其主要的职能是:组织研究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等。
市政工程设计行业、建筑设计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工程设计分会和建筑设计分会。它是由从事市政工程设计和建筑设计的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对市政工程设计和建筑设计企业的技术进步、队伍建设和深化改革以及超前导向等问题提出建议;研讨市政工程和建筑设计相关的理论、方法、技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等。
(二)行业的准入条件
国家对于规划设计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含建筑工程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行业)实行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两个方面的市场准入制度。
1、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规
2008年1月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设计行业从业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在工程设计领域,2007年3月29日,建设部发布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将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就每类资质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对企业承担业务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2007年6月26年,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进行资质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2011年7月颁布的《建筑法》(2011修订)对于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行业中,企业所能够承担的业务范围取决于该企业的资质级别。如下表所示:
取得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任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环境景观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例如古城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消防规划、给排水和管线规划、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该资质的获取较难,除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对注册资本、规划师人数、专业人员人数要求之外,住建部对于规划单位的项目经验以及规模、地区内是否有其他同级别规划单位等都会综合考虑;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则受到的业务限制较大,可以承接上表所述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目前规划设计领域未对外资设计院全部开放,外资企业不能从事法定规划,仅可以从事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制作。
工程设计资质的发放较为市场化,符合规定的企业、单位均可以获得。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和同级别的相应专项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规划院主营业务之一工程设计业务涵盖“市政”、“建筑”行业资质;同时,其业务范围内的市政工程(道路和桥梁)、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设计资质均属于工程设计专业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属于专项设计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属于工程勘察设计中的特殊领域,其资质由文物局制定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指导管理。
(2)从业人员执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国家对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目前已经实行的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的执业人员注册工作,今后还将进一步扩大到各主要专业领域。各专业从业人员将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各地设计主管部门注册,按执业范围开展工作,接受定期培训教育,以保持其执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与业务相关的注册资格主要包括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体分类分级情况如下:
国家将继续推行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从业企业规范的经营管理行为及从业个人的专业技术素质与良好职业操守,保证规划、工程设计的质量。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除上述法规外,在城乡总体规划下开展的具体行业规划还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法规的监管,例如教育规划、旅游规划、轨道交通、城市管网、通信设施等专项规划等要分别受到教育局、旅游局和交通局、电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级住建部门共同监管。
2、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国家对规划、工程设计行业提出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规划、工程设计行业发展。具体政策如下:
(1)《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4 年7 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围绕“简政放权、构建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思路,围绕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主题,针对长期困扰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市场环境、设计准入、招投标等重要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对提升创作水平、加强设计质量等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该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方向,对现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2)《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 年3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创意和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设计单位或文化服务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上述举措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外资设计机构参与国内工程设计项目的竞争,而国内勘察设计单位“走出去”也将有更大的自主空间。
(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3 年2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从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等方面,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
2014 年3 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明确提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健全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严格建筑规范和质量管理,强化实施监督,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建筑质量。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 年7 月,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编号为“发改办地区[2015]1710 号”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增长极,形成功能各异、相互协调补充的区域发展格局,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60 个左右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工作。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 年8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编号为“国办发〔2015〕61 号” 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 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 年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 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8)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2015 年12 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 年2 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出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1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2016 年5 月25 日,住建部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指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到2020 年,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补充完善城市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11)《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 年8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城镇化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严肃性提高,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发挥城市群和都市区在解决城市病、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中起到重要作用。
(12)《2016-2020 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2016 年8 月,住建部发布《2016-2020 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增强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
(13)《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7 年1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该目录中将人居环境设计服务业(基于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和先进理念的人居环境设计服务,在城乡规划、园区和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和装饰设计等方面的应用)列为战略新兴产业。
(14)《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 年3 月,住建部发布编号为“建规[2017]59 号” 《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城市双修”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补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治理“城市病”,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2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
2017 年4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2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 号),在各地推荐和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将北京等2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苏州荣选为城市设计试点之一。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7 年9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 号),明确提出关于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四个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
2017 年12 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 号)。通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在此背景下,苏州市被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10 个试点城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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