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推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8月2日。
附1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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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类 |
大 类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备注 |
禁止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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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05)农林牧渔业及辅助性活动 |
禁止(0514)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土法熏烤槟榔、胡椒传统泡水脱皮技术(2021年) |
省农业农村厅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全面禁止土法熏烤槟榔 |
采矿业 |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停止新设探矿权,停止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以外的采矿权。 |
(08)黑色金属采选业 |
禁止新建(海域矿产资源除外)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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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有色金属采选业 |
禁止新建(海域矿产资源除外)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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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禁止新建(建设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除外)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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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1340)制糖业中的白砂糖制造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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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191﹞皮革鞣制加工;﹝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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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221﹞纸浆制造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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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252﹞煤炭加工;﹝253﹞核燃料加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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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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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禁止生产(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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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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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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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金属制品业 |
禁止新建(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电镀工艺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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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禁止新建(3843)铅蓄电池制造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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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印刷电路板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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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其他制造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煤制品制造;核辐射加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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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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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禁止新建(4411)火力发电中的燃煤发电、(4413)水利发电中的小水电。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及其分工方案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淘汰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各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20年)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及其分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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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5)水上运输业 |
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2022年)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及其分工方案 |
房地产业 |
(70)房地产业 |
禁止:建设(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产权式酒店;在Ⅰ、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商品房;利用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建设外销房地产项目 |
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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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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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03)畜牧业 |
禁止在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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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水产养殖 |
(0411)海水养殖:禁止在禁止养殖区开展养殖,在限制养殖区开展养殖应控制规模;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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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肉类加工: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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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品制造业 |
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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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酒的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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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饮料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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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16)烟草制品业 |
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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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业 |
人造板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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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医药制造业 |
中药饮品加工、中成药生产: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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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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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造品制造;陶瓷品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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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金属制品业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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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制造业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规模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附2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
说 明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本《目录》是落实“海南生态环境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21个大类、22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12个大类、13条管理措施。二、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目录》中的园区指《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园区。
(四)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如胡椒传统泡水脱皮技术(2021年)表示须在2021年前全部退出。
(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四)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修订一次。更资料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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