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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养老金融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调查与投资前景预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8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58元的补到3358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2019年6月27日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4个县、市、区)

        一类区(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梁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二类区(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观研天下XZ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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