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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互联网证券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部分)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措施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违反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调与发展】

        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切实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教结合。

        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据正确。

        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规范。

        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归责适当。

        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过罚相当。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第五条【自律处分委员会】

        协会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执行。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

        第六条【职责分工】

        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同一案件的调查、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执业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初步审理,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

        对考试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对拒不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考试组织部门、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视同相关案件调查部门。

        第七条【工作纪律】

        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等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回避】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附件2.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工作,完善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措施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委员会自律处分会议包括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以下简称“复审会议”)和全部案件的复议(以下简称“复议会议”)两类。

        重大纪律处分案件包括对协会会员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案件;但是,《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简单案件除外。

        第三条【会议管理】

        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处分会议,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会议委员】

        自律处分委员会由协会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内部委员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自律处分会议委员的产生、任免及管理等事项除本规程规定外,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常设机构】

        协会在相关部门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工作职责包括:支持服务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组织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议申请;办理签报审批等程序事项;拟制、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六条【组织形式】

        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必须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召开,不得通讯表决。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参会回避】

        同一案件的复审会议和复议会议的参会委员遵照回避原则,不得重合。

        第八条【会议原则】

        自律处分会议遵循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自律处分会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章委员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委员条件】

        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暂停参会】

        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

        (四)不适合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参会委员职责】

        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会、审议违规行为、独立发表自律处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处分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讨论内容、审议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六)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委员回避】

        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委员或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其亲属现任案件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本人或其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承销等中介服务的;

        (三)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过私下接触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三条【委员管理】

        协会负责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线索显示委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谈话提醒、暂停参加自律处分会议、解聘等处理。

        第三章自律处分会议

        第一节复审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准备】

        协会审理部门初审认定为重大纪律处分案件,须提交复审会议议定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复审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

        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至少于复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主任委员指定的参会委员,送达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会前事项】

        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并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如因此导致参会委员少于七人的,由主任委员指定增加其他委员参加复审会议,或视情形重新安排复审会议。

        第十七条【特殊事项】

        对于会议当天因故不能参会的或者会后发现参会委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导致复审会议不符合开会最低人数要求的,由主任委员重新指定参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安排复审会议审议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独立性要求】

        参会委员签署承诺书,依据事实和相关自律规则对自律处分案件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会议程序】

        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参会委员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自律处分案件逐一发表意见。

        复审会议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会议记录,参会委员核对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会后将会议相关记录转交给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听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参与听证的复审委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审核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听证程序有关要求遵照《办法》规定。

        第二节复议会议

        第二十二条【复议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形成复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初步审查】

        受理后,协会指定一名自律处分委员会内部委员作为复议案件承办委员。承办委员负责审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提交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讨论。

        第二十四条【委员组成】

        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不少于七人以上单数委员(含承办委员)组成,委员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查方式】

        复议会议应对违规行为和适用自律规则进行全面审议。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确有必要的,协会可以询问当事人,听取其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复议意见】

        自律处分委员会复议会议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以下复议意见: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采取措施适当的,提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意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或采取措施明显不当的,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复议意见。

        协会不得因当事人复议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决定与履行】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复议意见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决定,并根据协会决定制作自律复议决定书。自律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另行事项】

        复议程序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规程复审会议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数量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观研天下XZ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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