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慈善公益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研究》。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园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老旧城市公园更新提质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园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老旧城市公园更新提质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园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力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的通知》推广“社区商业+”,支持与公共服务场所、物业服务设施、绿地公园、体育场所等融合发展。

2025年10月2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服务贸易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

我国及部分省市服务贸易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

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商务部等9部门等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2025年10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

我国及部分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托育机构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托育机构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发布的《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2025年10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为促进污染治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固废处理装备企业研发新工艺技术,开发新型多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助力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协同削减,提升设备能效碳效

2025年10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租赁行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及部分省市租赁行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

为了扩大租赁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等发布《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提出引导从事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统一采购符合《技术规范》、铭牌标注“商用”或字符带圈的“商”的电动自行车并指导配送人员规范使用。

2025年10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旅游治理和服务、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5G规模化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旅游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旅游治理和服务、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5G规模化应用

旅游是结合自己的喜好,主动挖掘尚未熟知的目的地,获得更独特的体验。旅游是一种情绪消费,远离居住地的旅游愈发成为人们舒缓心境、重获力量的重要目的。旅游赋予身心新能力、新视角、新体会。旅游是综合性产业,带动性强,新时代旅游已成为人们的学习方式、成长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促进文化保护、传承、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

2025年10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健康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对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

我国及部分省市健康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对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

为了进一步推动健康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体育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部门等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专业运动员和参与体育运动群众的保险保障体系,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创业发展、财富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025年10月0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国土绿化行动建设项目

我国及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国土绿化行动建设项目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园林绿化行业稳定发展,比如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开展森林“四库”联动试点区建设方案》、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5年09月23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