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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行业数据,按照本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三条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监管评级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统一标准,规范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坚持统一、规范、科学,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
        
        (二)风险导向,差别监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三)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评级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监管措施。
        
        (四)动态跟踪,适时调整。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持续跟踪、调整、优化分类监管方法,使分类监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实现评级要素的动态可调整。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内容。
        
        (一)公司治理与内控。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
        
        (二)资产管理能力。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
        
        (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
        
        (四)交易与运营保障。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银保监会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确定监管重点,调整评级要素,并于开展当期监管评级工作前以适当方式明确。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监管评级所需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估、银保监会复核评价、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填报数据,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自评估结果,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情况及相关证明性文档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组建分类监管评审小组,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自评估内容及相关证明性文档进行复核评价。
        
        参与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复核评价应当按照立场客观、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理由充分的原则进行,准确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形成复核评价工作底稿。必要时评级工作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在复核评价基础上,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确定后,银保监会可以通过会谈、会议或书面形式等途径,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评级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管评级工作人员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结果反馈会谈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第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
        
        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启动时间距离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确定时间原则上应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对于A类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试运行期,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设立28家机构,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已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并随行业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取得积极成效。
        
        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通过监管评级,既能避免过去混同监管带来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又能清晰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风险、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通过监管评级,形成正向激励,推动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标准和标杆公司,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三是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一是全面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关键领域。评级指标体系结合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特点、监管要求和资金运用方式,围绕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设计评级指标和评分规则。评级指标体系覆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全链条、全流程,既能作为全面评估公司的工具,又能作为公司提升和发展的指引。二是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分类监管的基本目的是根据机构风险和合规状况实行差异化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时在各大类指标中都强调和设置有关合规指标,并专门设立全面风险管理维度,体现坚持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的评级和监管原则。三是强化长期稳健特色。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中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优势的长期资产投资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办法》参考行业最佳实践,设定高标准的指标评分规则,充分体现标杆公司的示范效应和发挥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四是实行动态跟踪调整。在统一标准、规范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优化指标体系,使其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三、评级指标体系选取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以及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评级指标体系充分借鉴国际领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实践,结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现状,选取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以及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覆盖了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的各流程环节。主要考虑是:
        
        一是夯实机构有效自我约束基础。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设置公司治理与内控维度指标,从决策授权、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全面评价公司治理有效性,防范内部制衡失效和利益输送等重点风险。二是提升行业核心市场竞争力。设置资产管理能力维度指标,制定定量和定性标准,引导行业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发挥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和特长,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三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维度指标坚持全面性、独立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原则,通过强化风险治理架构、风险制度流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要求,督促行业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风险管控。四是提升交易与运营保障效率。优秀的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具备强大的综合实力,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发挥着重要支持作用。交易与运营保障维度指标参考行业最佳实践,从交易运营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效能评估、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科学的评价标准,引导行业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运营保障体系。五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资产管理行业实质是基于信任而履行受托职责,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提出较高要求。信息披露维度指标从制度建设、监管报告、客户告知、公开披露等方面,引导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准确、及时、完整披露有关信息。
        
        四、《办法》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政策的共性与特色是什么?
        
        我会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研究了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方面的相关制度,吸收借鉴分类监管体系中的成熟理念,在监管评级的整体框架上保持了诸多共性。一是在导向上,以风险管理、稳健经营为核心,将监管合规作为底线设置减分调整项,针对不合规行为加大评级调降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二是在内容上,覆盖公司治理、投资能力、风险管理、交易运营等经营环节,与业外评级标准保持基本一致,也确保了跨行业的横向可比性;三是在方法上,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能定量的尽可能定量,以提升指标档位的区分度;四是在应用上,设置了差异化的政策,区别对待不同级别公司,并通过正向激励措施,增强行业机构向最高标准看齐的内生动力。
        
        此外,监管评级体系也充分突出了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一是注重长期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纳入了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发行管理、长期投资考核、薪酬递延机制等细项指标。二是定位于资管机构服务质量,用保险资产受托目标达成度、管理业内外资金规模等指标衡量公司的市场化竞争力,评估服务保险保障情况和在国内金融市场的贡献度。三是着眼于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最佳实践、明确行业标准,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四是增加评价指标的包容性和平衡性,考虑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个体差异较大,在服务第三方保险资金指标、信息系统资源投入等指标设计上,按照行业排名和相对占比两项孰高原则进行评分。
        
        五、《办法》调整项指标是如何设置的?
        
        为更好地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体现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我会在评级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一方面,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另一方面,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六、监管评级结果将如何使用?
        
        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由银保监会以“一对一”方式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各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宣传。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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