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务院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6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第四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十一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毁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重新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根据农业生产情况、气候条件、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情况、监测预报情况以及发生趋势等因素制定,其内容包括预防控制目标、重点区域、防治阈值、预防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整种植结构,防止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和蔓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深耕除草、覆盖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

        农田除草时,应当防止除草剂危害当季和后茬作物;农田灭鼠时,应当防止杀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

        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田鼠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灭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灾情调查汇总工作,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集必需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储存粮食的病虫害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19年中国卫生杀虫剂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商机研究》。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再生树脂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发展高端树脂等

我国及部分省市再生树脂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发展高端树脂等

再生树脂是一种将废旧塑料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回收、加工和再利用的材料。再生树脂的主要原料是废旧塑料,其生产过程包括收集、分类、加工和制造等多个步骤。这种材料不仅有助于资源的再生利用,还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再生树脂的生产过程中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再生、化学再生和生物再生等,这些方法可以使废旧树脂重获活力,

2024年04月17日
我国杀虫剂行业相关政策:削减淘汰作为杀虫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我国杀虫剂行业相关政策:削减淘汰作为杀虫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杀虫剂是一种用于防治害虫的药剂,主要包括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剂。杀虫剂可以杀死害虫,如昆虫、螨类、鼠类等,以保护农作物、森林、人类居住环境以及公共健康不受有害生物侵害。杀虫剂的作用机制包括毒杀、驱避、抑制生长发育或干扰繁殖等。常见的杀虫剂类型包括有机杀虫剂(如有机氯、有机磷、有机硫制剂和氨基甲酸酯类与拟除虫菊酯类)、无机杀

2024年04月1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尿素行业相关政策:加强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

我国及部分省市尿素行业相关政策:加强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

尿素(Urea),又称脲、碳酰胺,化学式是CH4N2O或CO(NH2)2,是由碳、氮、氧、氢组成的有机化合物,是一种白色晶体。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之一,是哺乳动物和某些鱼类体内蛋白质代谢分解的主要含氮终产物。作为一种中性肥料,尿素适用于各种土壤和植物。它易保存,使用方便,对土壤的破坏作用小,是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化学氮肥,也

2024年04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雷管行业相关政策: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雷管行业相关政策: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

工业雷管是指在管壳内装有点火装置、延期药、起爆药和猛炸药的工业火工品,是采矿和工程爆破作业中常用的起爆器材。其根据其结构特征主要可分为火雷管、电雷管、导爆雷管和电子雷管四大类。

2024年04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混合农药制剂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增效行动

我国及部分省市混合农药制剂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增效行动

混合农药制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化学成分的农药混合而成的农药制剂。它可以根据特定的防治对象和环境条件进行配制,以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和环保性。

2024年03月2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合成材料行业相关政策:重点发展高分子复合材料等功能性膜材料

我国及部分省市合成材料行业相关政策:重点发展高分子复合材料等功能性膜材料

合成材料是一种通过人工合成、加工或改性等方式制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新型材料。合成材料的制造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常见的合成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纤维素、聚合物、复合材料等。合成材料的特点是物理性能稳定、可定向性高、力学性能优良、用途广泛。合成材料可以根据成分、结构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如高分子

2024年03月1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高性能涂料行业相关政策:重点发展高端涂料等高端专用化学品

我国及部分省市高性能涂料行业相关政策:重点发展高端涂料等高端专用化学品

高性能涂料是指具有优异性能的涂料产品,包括耐候性、防腐性、装饰性等。它不仅提高了物体的防护性能和美观效果,还为涂装工程带来了更高的施工效率和可靠性。

2024年03月15日
我国分散匀染剂行业相关政策:增强纺织产品印染加工环节韧性和竞争力

我国分散匀染剂行业相关政策:增强纺织产品印染加工环节韧性和竞争力

分散匀染剂是指一种能促进染料分散在溶液中,并且保持颜色均匀的化学物质。在染色过程中,分散匀染剂可以增加染料的流动性和分散性,从而提高染色效果。此外,分散匀染剂还可以防止染料在染色过程中沉淀和结块。

2024年03月14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