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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体制、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

        (一)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体制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仪器仪表制造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仪器仪表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的生产和销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并对各类型涉及计量性能的仪器仪表企业进行计量溯源、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公安部

        公安部负责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实施和管理。

        4、交通部

        交通部主要负责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作为全国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监测的规划和政策,提出产业优化布局和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6、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是负责气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7、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作为中国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

        (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号主席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145号公告)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3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8年第2号)

201712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12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一号主席令)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13.9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2015.2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2015.4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015.5

《中国制造2025

提出工业强基是五个重点工程之一,实施工业强基主要是为了解决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落后问题。

2015.5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目标。

2015.8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

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气象服务企业和非盈利性气象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气象服务机制和清单,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气象现代化建设。

2015.8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明确提出上收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2015.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015年)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2015.11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

提出以“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为原则,将分三步完成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的方案。

2016.3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

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

2016.4

《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提出加快推进交通监测建设,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016.5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提出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检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2016.7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发挥仪器仪表等装备制造示范基地对重点行业领域发展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传统优势领域示范基地的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同时,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引领产业优化升级。

2016.7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提出实施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监测信息化工程,逐步实现污染源、污染物、生态环境全时监测,提高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能力。

2016.7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

提出加强大气污染形成机理、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技术水平。

2016.8

《全国气象发展“十三五”规划》

提出发展先进高效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构建全社会统筹气象观测、天地空一体、实现“一网多用”的综合气象观测网。

2016.9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加快监测事权上收,明确各方职责,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2016.11

《“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

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2017.2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提出促进交通产业智能化变革,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壮大智能交通产业。

2017.2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的通知(环科技【201730号)

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探索构建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网络。结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要及经济技术可行性,在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地区进行试点,探索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研究技术方法体系,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来源及其主要环境影响和人群暴露途径开展监测,持续、系统收集基础信息,为及时、动态评价和预测环境健康风险发展趋势奠定基础。

2017.2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环科技【201749号)

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监测技术规范中,进一步统一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要求,明确各类监测工作的采样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度修订,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与水平。根据“十三五”环保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土壤、水、空气、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修订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样品管理。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应用技术研究,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2017.3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

规定了国家地表水网监测任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包括术语定义,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要求,现场监测项目操作注意事项,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选择,地表水监测项目操作作业指导书,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以及数据处理及报送要求等内容。

2017.3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

环保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2017.4

《公安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

提出对“十三五”期间公安科技创新工作整理布局,要通过“421专项”、“221工程”与“521计划”的实施取得促进技术与装备应用的智能化、数据化、网络化、集成化、移动化,提升公安工作智能感知、立体防控、快速处置与精准服务能力,推动风险防控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指挥决策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安全治理从人力密集向科技密集转变、侦查破案从循迹追踪向精准发力转变。

2017.5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环国际【201765号)

将“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列为重大项目。

2017.5

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地表水、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2017.9

《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0号)

20187月底,完成2,050个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工作,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以及流域特征污染物等)的连续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同时按季度开展采测分离监测,采取“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模式,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保证用于评价、考核、排名的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2017.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2017.1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

重点研发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氨、重金属、三氧化硫(SO3)等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以及农田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检测、诊断等技术装备。

2018.2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14号)

水质自动站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强化质量意识,新建的水质自动站要严格按照站房建设标准(环办监测函【20171762号)建设,确保质量。已经建成的水质自动站站房未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要抓紧完善升级,尽快完成仪器设备的补齐更新和功能升级,监测仪器的测试原理、测试量程和性能指标要求符合《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的要求,并具备参数和时间设置、自动校准、标液检查、故障自动报警、断电恢复等功能,监测项目至少覆盖常规9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站点增加叶绿素a和藻密度。

2018.5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厅函【2018377号)

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做好近岸海域水质、海水浴场、入海排污口等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018.6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手人员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2018.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国家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按照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要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2018.8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将用三年时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实行全覆盖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长三角区域、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

2018.8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2018.11

《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要求20193月前全面完成省级环保垂改实施工作。

图表来源:观研天下整理(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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