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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图】

        1、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主管部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

        太阳能光伏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主要接受以下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的直接监督管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政府负责接纳及批准清洁发展项目的主管机构,其职责为:负责起草电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电价调整政策,制定电价调整的国家计划或确定全国性重大电力项目的电价;负责拟订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推动清洁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拟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指导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

        (2)行业监管组织

        新能源发电行业全国性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等。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进步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发展,是联系国内外产业界与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重要纽带。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国内可再生能源领域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下设光伏专委会、风能专委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旨在成为科技工作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致力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具体如下:

        (1)法律法规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从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行了指导、鼓励和约束。《可再生能源法》指出对国家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主要产品属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43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设备”,其技术研究和开发将会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指出对国家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设备”亦列入目录,在技术研究和开发生产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2)开发政策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十二五”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提高至35GW,从价格、财政补贴、税收、项目管理和并网管理等多个层次提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举措,先后制定了分区域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标准,建立了补贴资金向电网企业按季度预拨、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发放机制。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并免费提供并网服务。2013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此外,还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要求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包括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稳步实施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解决屋顶落实,项目融资,电网接入,备案管理,电力交易等问题。

        2014年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利用6年时间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安徽、宁夏、山西、河北、甘肃、青海的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方案》明确,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社会动员、合力推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原则,并从开展调查摸底、出台政策措施、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实施监管等方面细化提出了7项工作内容,并对每项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时间提出要求。

        2014年1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立足行业发展特点和现状,以提升行业集中度,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总体目标。在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光伏企业,前五家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全国80%以上,前十家电池组件企业产量占全国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视野和领先实力的光伏发电集成开发及应用企业。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在售电方面,鼓励电网的配售分离,这将在未来催生一大批售电行业,售电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中购电,且各市场主体应通过签订合同达成购售电协议。这将使它们间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将一改分布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光伏接入的难题(自发自用以外的余量上网部分,甚至是全额上网)。同时,这也会倒逼光伏发电成本的进一步下降(平价上网),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向分布式光伏领域。

        2016年3月,国家五部委下发《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扶贫方式可以是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也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出台,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5亿千瓦以上,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50%以上,在用电侧实现平价上网目标。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按照“技术进步、成本降低、扩大市场、完善体系”的原则,促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及成本降低,推动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化发展,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在城乡应用,提出了包括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综合利用工程、有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积极推进光伏扶贫工程等措施。

        2017年5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光伏发电要按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区、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原则上各省(区、市)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应保持平稳有序发展。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和沼气发电,不受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限制。各省(区、市)在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中应列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沼气发电的预期建设规模,在实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设方案中的预期规模。除了上述不限规模的建设类型,其他类型一旦确定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各省(区、市)不得超规模安排建设项目,如发生超规模建设,则超出部分由本地区承担解决补贴资金的责任。

        (3)技术政策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该纲要将“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作为“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中的一项重点研究开发主题。

        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产品属于“五、先进能源”之“66、太阳能项下的‘太阳能电池制造技术及装备’”,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2年4月科技部发布《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规划明确到2015年实现晶体硅太阳电池整线成套装备国产化,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晶硅整线集成“交钥匙”工程能力。

        201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从市场引导、产品准入标准、财政支持、产品检测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执行标准,以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该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的标准为: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需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领跑者”计划的实施示范带动开发高效光伏技术,将引导光伏产业淘汰落后产能,逐步过渡走向优质产能,从而实现更强的国际竞争力。

        (4)保障政策

        2015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国家对光伏扶贫的具体形式、补贴方式、收益分配给出了建议。开发方式相对灵活,但是光伏扶贫项目本质还是要落实到扶贫上。大纲中给出的建设方案有三种形式: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荒山荒坡大型集中光伏电站、农业设施光伏项目。贫困户获益方式是:户用的持续20年提供给用户3,000元/户年;大型地面提交获得净利润的50%。政策针对户用及农业形式项目对初始投资补贴70%,贷款5年贴息,增值税3%;针对大型地面项目初始投资补贴40%,资本金20%,贷款10年贴息。

        2015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划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光伏发电标杆电价:自2016年6月30日后开始并网发电的一类、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0分钱、7分钱,三类资源区降低2分钱。2015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主要针对西部一些地区趋于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旨在为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满发多发保驾护航。文件中指出,政府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2016年3月,国家发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明确了“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还提出要重点推进包括高效智能电力系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核电、非常规油气、能源输送通道、能源储备设施、能源关键技术装备等能源行业八大重点工程,其中重点提出要实施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光热发电、大规模储能等技术研发应用。这表明光热发电已在国家战略宏观层面受到实质性重视,光热发电将在十三五期间获得重要跨越性发展。

        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其中I类资源区不低于1,500小时,II类资源区不低于1,300小时。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为0.65元/千瓦时、0.75元/千瓦时和0.85元/千瓦时,比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不作调整(0.42元/千瓦时)。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TL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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