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知》指出,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促进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以及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报送工作,两部门将把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与车辆购置税征缴数据系统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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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促进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以及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报送工作,两部门将把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与车辆购置税征缴数据系统相挂钩。《通知》对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等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以期提升车辆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水平, 企业需使用新版管理系统开展车辆配置信息上传工作。《通知》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从2013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填报、上传车辆配置信息等内容。 明确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要求。《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自2013年7月1日起,对2013年4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或报关的进口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配置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配置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配置信息的不予办理。 工作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通知》对承担车辆出厂合格证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做到诚信自律,保密守则,改进工作作风,为企业、消费者及管理部门服好务,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系统维护、软件升级与使用培训等工作。 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两部委将定期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车辆配置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配置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车辆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产品或企业准入许可等处理。整改期间,暂停产品《公告》申报或合格证信息上传。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既加强了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和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又提高了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和优化纳税服务,也有利于遏制假冒、伪造合格证,以及防止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对促进汽车行业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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