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年来,行业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如下:
(1) 与卡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014 年 7 月 3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 号),规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2014 年 10 月 14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014 年 11 月 6 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2014 年 12 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为履行源头治理超载的工作职责,强化对非标车辆源头的监管,自今年 12 月 1 日开始,全国各地车管所将对上牌新车实施过磅称重。
2014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推进物流业发展为核心,明确了完善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发展先进运输装备与组织方式、鼓励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重点领域物流发展等四方面 13 项重点工作。
2014 年 1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根据工信部在 2014 年 4 月发布的第 27 号公告,国四排放标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
2015 年 4 月 2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措施,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和企业技术升级。
201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办法。
2016 年 1 月 14 日,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全国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016 年 7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 号),要求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2016 年 8 月 10 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基本消除车辆违规运营现象。
2016 年 8 月 18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2016 年 8 月 19 日,交通部印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汽车及汽车列车的公路运输总质量做出限定要求,此要求对于车辆在设计制造及实际使用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016 年 8 月 24 日,环境保护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决定依法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2016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 2017 年 5 月 5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2017 年 6 月 4 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 号),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7 年 12 月 27 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 号),部署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
2018 年 2 月 26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JT/T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对营运货车的安全技术做出更加严格的限定。
2018 年 5 月 9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 702 号),要求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2018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2018 年 5 月 1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018 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取消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加快推进货车“三检合一”,确保年底实现。
2018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重点区域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 “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 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100 万辆以上。2019 年 7 月 1 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2018 年 7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刊发“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简称“国六” 标准),规定:“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登记注册的燃气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018 年 7 月 23 日,工信部发布《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对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及细化,明确了机动车国六排放实施区域及时间要求。
(2)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012 年 4 月,国务院通过《节能与新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规划提出要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源汽车产业,推动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划,2014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新能源提出 7 个方面 28 条具体政策措施。
2016 年 3 月,中汽协发布《“十三五”汽车工业发展规划意见》,表明新能源汽车将在“十三五”期间迎来爆发期,明确了“到 2020 年汽车产销规模要达到 3000 万辆,结构调整要取得明显的成效,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合资合作进一步发展深化,中国品牌汽车的市场份额达到 60%以上”的目标 2016 年 7 月,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
2016 年 8 月,发改委发布《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转化为汽车企业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的年度产销量比例要求。
2016 年 12 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政对于乘用车补贴变化不大,仅按照补贴既定退坡机制下降 20%。对于客车补贴退坡幅度较大,达到 40%以上。
2017 年 1 月,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017 年 4 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发布《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出了“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为突破口”的发展方向。
2017 年 9 月,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对乘用车企业实施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2017 年 12 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信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表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