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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3号(关于发布《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于2019年10月18日至2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为支持办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总署制定了《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体育赛事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评估

        附件: 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军运会进出境人员和物资实施监管。

        军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人员、物资在海关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适用本须知。

        一、信息注册与备案

        武汉海关为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编码有关手续。为便于军运会人员、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应提前向海关提供军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税款担保

        对军运会暂时进境物资,执委会向武汉海关提供银行保函办理税款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执委会出具的《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附1)和《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附2)办理通关手续,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附3),以及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及食用水生动物等食品,海关总署授权武汉海关开展检疫审批工作,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进境军运会特殊物品由武汉海关通过特殊物品审批系统实施审批,审批办结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三)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执委会提供《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附4)、《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附5)、《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附6),执委会出具《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附7,确保数量合理)。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境外代表团需提前向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由执委会向武汉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军运会物资中涉及野生动植物、药品、保健食品、马匹及配套物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外籍交通工具、枪支弹药等依法需要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军运会暂时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按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二)免税进境物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执委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前已到达口岸的,执委会进口的相关物资可凭《证明函》、《物资清单》及税款担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税政策的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印发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征免税和担保核销等手续。

        其他免税进境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四)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口岸海关在口岸检疫后,现场施封后运抵武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武汉海关负责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产品,应符合执委会提出的军运会食品安全标准。执委会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暂时进境物资应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对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经执委会向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复运出境,但最迟应于2020年7月27日前全部复运出境。

        (二)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执委会对进入军运村的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该代表团使用。上述剩余物资要在武汉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六、进出境人员及物品监管

        (一)人员。进出境人员需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禁止进境。

        (二)个人物品。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按规定对在免税范围内的个人物品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原农业部、原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要求。

        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时,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诊断证明及处方,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记者采访器材

        经执委会身份注册,持有确认函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八、其他事项

        (一)执委会推荐以下口岸作为军运会人员及物资进出境地点:

        人员: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物资: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武汉港、武汉铁路中心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二)在主要口岸设置军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进出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三)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四)军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且不影响海关新法规的执行。

        附: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b.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c.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f.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g.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h.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特殊物品

进境的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及其制品(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等应经审批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进境后应接受监管。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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