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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提出申请。参评博物馆应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应与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全国博物馆信息年报系统、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数据库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在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第八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和专家小组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产生评定意见。

        第九条 如评定意见与申请书存在重大差异,且申请单位或相关专家等对评定意见提出重大异议的,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对相关评定意见给予复核。复核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组织,并形成进一步评定意见。

        第十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可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对所属行政区域申请参评的博物馆进行审核、提出评定建议。

        第十一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将评定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以发布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

        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合并重组等情形,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

        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拆分的,只能由一个机构保留原有质量等级。

        博物馆质量等级变化信息,应于1个月内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备案。

        已获质量等级博物馆发生终止的,其质量等级在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后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博物馆等级标牌、证书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博物馆定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集中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组织,具体时间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对所评博物馆进行监督检查和运行评估。运行评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经运行评估达不到已获等级标准的博物馆,中国博物馆协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发出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对外公告。

        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中国博物馆协会。

        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相应等级标牌、证书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收回。

        第十八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当将博物馆定级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在其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及其委托、组织的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专家小组须严格遵守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国家文物局依法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取消其评估资格、撤销所获质量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

        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国家文物局

        以上数据参考资料《2020年中国博物馆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竞争格局与未来商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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