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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体外诊断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政策法规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体外诊断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1、行业主管部门 

          (1)体外诊断行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管理,其他体外诊断产品按医疗器械管理。从数量上看,划归医疗器械的品种占到绝大多数。国家药监局下设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和医疗器械监管司等机构,他们的基本职能包括体外诊断行业的监管、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产品市场准入、生产企业资格、产品广告宣传、产品临床试验及产品注册审批等。 

          卫生部主管重大疾病、传染病方面的防治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医药行业有直接的影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国家药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下辖医疗器械检定所和生物制品检定所。医疗器械检定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进口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复验和技术检定等,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制订、修订及其实验室验证、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等;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生物制品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口岸检验、相关检验检测的复验和技术检定等,承担生物制品新药和进口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质量标准复核、国家标准制订、修订的技术复核与验证、生物制品批签发具体技术及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等。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卫生部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其主要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的质量管理、技术指导、临床检验仪器的质量评价、参考方法的建立、校准实验室的建立、临床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同时也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2、行业监管体制 

          (1)归属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除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归属药品管理外,其它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均归属医疗器械管理(国家有明确界定的除外),并且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将医疗器械划分为一、二、三类进行管理,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不同的许可(备案)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采用不同的产品注册(备案)制度。 

          ①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三类。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第三类产品包括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等。第二类产品包括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等。第一类产品包括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②生产许可(备案)制度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③经营许可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许可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④产品生产注册(备案)制度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对体外诊断产品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⑤国家标准制度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应当拟订申报产品的标准(制造与检定规程),标准(制造与检定规程)要求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产品注册(备案)时,应当拟订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拟订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经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该产品获准注册后即为注册产品标
准(技术要求),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⑥批签发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专门制定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必须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2)归属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和疫苗行业 

           ①药品的注册管理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新药研究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报送相关研究资料和样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批准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资料,经全面审评,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和该品种生产场地的 GMP 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境外药品若想在中国境内销售,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并对药品生产过程实施监督。 

           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国家药监局负责全国药品 GSP 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 GSP 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并对药品经营过程实施监督。 

           ④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所制定的上市药品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现行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⑤批签发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专门制定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必须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⑥疫苗流通管理 

           由于疫苗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疫苗的流通销售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管制。国务院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的销售对象做出了特殊规定:对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分发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⑦疫苗定价管理 

           列入国家及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一类疫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二类疫苗,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订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疫苗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3、 主要法律法规 




          4、 主要产业政策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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