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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中央财政在特殊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补助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指标见附表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短板,健全完善中央和地方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可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围绕相关政策要求中明确的进一步充实完善专用应急政府储备、大力支持产能备份建设、增强医疗物资和装备应急转产能力等三方面重点任务,统筹整合已有储备资源,进一步充实完善专用应急政府储备的品种规模,对重大传染病防治专用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费用支出予以补助支持;着力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动员能力,支持国有及民营企业开展必要的产能备份建设和增强应急转产能力,形成可持续的医疗物资、装备供给能力。

        二、资金安排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和具体分配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相关省、自治区统筹考虑)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细化项目安排。严格落实地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统筹加大投入力度,保证项目可持续。

        直达基层,惠企利民。确保钱跟着项目走,及时将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直接下达到市县基层。重点支持地方事权和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做好项目衔接配套。

        精打细算,提质增效。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系紧钱袋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升资金效益。

        三、支持范围


        中央财政安排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以人口为主要因素,兼顾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同时考虑东中西部财力差异,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属一次性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基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补短板需求和任务承担单位级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地方事权和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集中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方面储备及生产动员能力建设(不含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储备及生产能力建设)相关支出给予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同步加大对地方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工作要求

        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1003特殊转移支付”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项目代码及名称:Z205060000001体制结算-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资金单独调拨,及时将资金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监控系统中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和任务细化到项目单位,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资金细化方案表报送财政部(格式见附表2,电子版需一并附上)备案。

        特此通知。

        附表:

1.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省预算指标.docx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金分省控制数(万元)

合计

3000000

1

北京市

33900

2

天津市

25300

3

河北省

166300

4

山西省

89100

5

内蒙古自治区

76600

6

辽宁省(含大连市)

80500

7

吉林省

59500

8

黑龙江省

90900

9

上海市

37800

10

江苏省

133000

11

浙江省(含宁波市)

98600

12

安徽省

131600

13

福建省(含厦门市)

71800

14

江西省

101600

15

山东省(含青岛市)

169400

16

河南省

199600

17

湖北省

124200

18

湖南省

145200

19

广东省(含深圳市)

18510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6800

21

海南省

21000

22

重庆市

72000

23

四川省

213500

24

贵州省

94400

28

云南省

129400

26

西藏自治区

25200

27

陕西省

104400

28

甘肃省

74500

29

青海省

23100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300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6400

        
        2.XXX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细化方案表参考格式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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