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1月11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局遵照执行。
近年来,数字印刷在西方国家快速膨胀,我国新兴数字印刷市场亦渐成规模。因数字印刷与其他印刷门类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和市场特点,在其市场成熟过程中,显现出一些新状态、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总署调研分析了目前印刷市场实际情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设立、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四章,共23条,管理针对“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而“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生产”不在其内。
《办法》规定数字印刷企业硬件底线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而连锁经营,须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该规定根据数字印刷所具有的生产短版化、个性化,设备小型化、智能化等经营特点,将原印刷企业入行门槛大大降低。
《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须自今年2月1日起的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免于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而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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