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15年中国标准出版发行管理法律法规

         导读:2015年中国标准出版发行管理法律法规。   第九条 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参考《中国报纸出版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五年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序号 |位阶类型 |名称 |发布机关(文号) |现行版本颁布(修订)日期 |现行版本实施日期 |
         1 |部门规章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 |19911107 |19911107 |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 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二)交稿要求;
         (三)出版周期、质量要求;
         (四)出版费用;
         (五)双方义务与权限;
         (六)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八条 未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送审稿、报批稿,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开、内部或其他形式出版发行。
         第九条 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在标准出版的编辑中,如发现有疑点或错误,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交稿单位联系处理。当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必须经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标准汇编的出版,应当符合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有关图书出版规定。
         第十二条 送交出版的稿件,应当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标准出版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标准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的提出部门和审批部门赠送样本。赠送样本的数量,由标准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商定。
         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出版社每年出版一次截止上年度末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该目录的出版,自收稿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标准出版单位在确定标准印数时,除征订数外,还需考虑适当的储备数,以解决各方面对标准的需求。
         第十六条 标准的征订、发行,一般通过新华书店进行。
         为满足生产、科研单位的需要,弥补新华书店发行之不足,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开展自办发行业务,建立标准的发行网络,扩大发行服务范围。
         有关标准的发行办法,应当遵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非法出版物,按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有关出版发行管理问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影视行业相关政策:推出一批优秀旅游影视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我国及部分省市影视行业相关政策:推出一批优秀旅游影视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为促进影视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提出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

2024年11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直播行业相关政策:规范发展直播电商等新模式

我国及部分省市直播行业相关政策:规范发展直播电商等新模式

为规范和促进直播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推动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与主产区建立对接机制,规范发展直播电商等新模式,组织开展“庆丰收消费季”等营销促销活动。

2024年10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演出行业相关政策: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

我国及部分省市演出行业相关政策: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

演出,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把戏曲、舞蹈、曲艺、杂技等才艺在观众面前表演出来。详细地说就是演员通过某种艺术表演形式和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音响的特殊艺术效果,现场把舞台艺术品展现给观众的过程。

2024年08月0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图书出版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出版机构以追求高质量出版为目标

我国及部分省市图书出版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出版机构以追求高质量出版为目标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图书出版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图书出版行业稳定发展,比如云南省发布的《云南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三年行动(2023—2025年)》提出推动影视、出版、文化创意等产业园区建设,打造20个以上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培育主营业务收入上亿元的文化企业120户以上。

2024年08月06日
我国营销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营销服务体系

我国营销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营销服务体系

为推动营销服务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2024年08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互联网广告行业相关政策:利用短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线上宣传

我国及部分省市互联网广告行业相关政策:利用短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线上宣传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2024年06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电视剧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视听内容创作生产繁荣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电视剧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视听内容创作生产繁荣发展

电视剧(又称为剧集、电视系列剧或电视戏剧节目)是一种适应荧屏、专为在电视或网络视频平台上播映的戏剧样态。

2024年06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短视频行业相关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

我国及部分省市短视频行业相关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

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质量参差不齐,整治不良短视频非一朝一夕之功。短视频的时长一般在5分钟以内,随着移动终端普及和网络的提速,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

2024年06月07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