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电影发行及放映属于“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大类下的“R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受党中央委托,会同中央组织部管理人民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和代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该机构主要对电影行业进行宏观管理。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前,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的科技工作;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电影管理局,系负责电影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拟订电影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是中共上海市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按照中宣部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和部署全市宣传思想工作。指导上海市部、委、办、局、区、县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负责推动上海市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受托监管市属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履行市宣传文化系统大口党委职能。
(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文广局是主管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上海市广播影视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上海市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上海市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拟订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推动上海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思想的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上海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加强对从事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上海市广播影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影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海市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
2、行业监管体制
电影产业是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文化产品消费成为观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中,国家对于电影产业的相关监管体制也在逐步完善中。
中国电影产业的行业监管主要包括《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国务院已经正式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影产业的监管将进一步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另一方面,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由其履行以下原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目前,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主要监管制度包括:
(1)电影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电影审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以及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于2006年5月22日颁布并于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属地审查),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3月下发的《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将影片终审职能下放到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终审职责下放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管;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和进口影片进行审查;负责对属地审查的影片(含相关材料)进行核准;负责受理电影制片单位对影片审查决定存有异议的审查工作。而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和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负责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外的各类影片的终审。
②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0日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电影发行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发行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来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③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影集团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保留中影集团进口影片发行资质情况下,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影集团经营,同时中影集团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具有进口影片的全国发行权。
(2)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院线发行制度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A、院线的成立条件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剧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剧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
B、院线的投资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C、院线的影院加盟经营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D、院线的经营范围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内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都可以平等地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交易影片,而不受行政区域市场的限制;各院线不得限制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同其他院线交易影片;院线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之间拥有相互的选择权;院线购买的影片(不含单拷贝),其发行放映权只是本院线的发行放映权,而不是本区域或其他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②院线经营许可制度
院线公司的业务属于电影发行业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跨省院线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抄报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省(区、市)内院线由所在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审核批准后,方能参与进口分帐影片的发行。
(3)电影放映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电影票房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我国电影产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票房分账制度,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国产分账影片的分账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主要包括:制片方原则上国内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与院线公司资产联结的影院,在保证制片方分账比例的前提下,分账比例可与所在院线公司协商解决;以买断方式进入市场的国产影片,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院线公司与影院的分账比例。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②电影放映许可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外商投资电影院,须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管理。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与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相关的文化产业及电影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1)主要产业政策
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提出众多重要意见,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包括“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着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决定》提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时,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
《决定》指出,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拓展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
②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实现包括“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着提升,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逐步形成”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十二五”文化纲要》对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对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十二五”文化纲要》提出,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影视制作等传统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对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十二五”文化纲要》提出,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此外,《“十二五”文化纲要》亦提出包括“加快电影院线建设,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在内的加强传播渠道建设的举措以及包括“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在内的文化经济政策。
③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年3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共同颁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的相关举措,以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金融支持措施包括: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④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系统性地提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并提出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到2015年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等发展目标《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积极培育新型企业;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等。对于积极培育新兴企业,《指导意见》提出,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活力。对于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对于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于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
⑤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等规划目标。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中,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同时,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
(2)行业准入政策
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产业进行了相应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及农村电影放映;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领域的国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2005年7月,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委颁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于文化领域引入外资进行了规范: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电影院等企业;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进口和发行公司。根据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3)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颁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②营业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于2014年5月31日颁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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