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视频节目及相关服务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子行业(R86)。
(一)行业监管体系和行业政策
1、行业监管部门
(1)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视频节目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并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指导方针,指导文化宣传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文化宣传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作为视频节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视频节目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对电视节目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2)电视剧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电视剧行业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体系。
电视剧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表所示:
3、行业监管政策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综艺、动画片、电视剧等)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节目、电视剧的制作业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2)电视剧备案公示和制作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
乙证实行“一剧一申报”制度,制作公司拟拍摄电视剧前,必须取得针对该剧的许可后才能开始拍摄。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按程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期满持证机构可以申请延期。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要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3)电视剧发行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分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4)电视剧、电视节目播出审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需对播放的电视剧、电视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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