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将有大量平台面临转型压力。另外,为了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网贷行业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终于在近期被上了紧箍咒,监管细则正式落地。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另外,为了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该《办法》明确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另一方面则明确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法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其明确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为避免该《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银监会也表示,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上周三,银监会在网贷行业新规的发布会上指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以此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对做大额标平台冲击大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解读,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认为,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另外,《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而目前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据了解,小牛在线是国内目前少数取得ICP证之一的平台。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大量平台面临转型压力
深圳P2P平台人人聚财CEO许建文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认为,从《暂行办法》细则来看,更多是从P2P对于金融的意义及现状来考虑。限额有利于防范行业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符合监管层对于P2P进行小微融资的设定与期待,同时也会使平台资产端的分散度增加。对借款额度的限制,从P2P的定位来看,有利于引导平台走向小微金融的本质,去解决底层商业的融资困境;但从现实角度,这一限制的实施,需要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例如怎么限制单个用户最多只能借款100万?这需要实时详尽的信息披露和存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如何防止企业通过注册子公司孙公司去借超出限额的款项,这都对监管提出了更精细化管理、建设更广泛监控系统的要求。
“另一方面,大量的网贷平台要为符合细则做出较大的转型努力,承担的压力比较大,首先受影响的就是平台数据缩水,在短期内或影响一部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其次,平台需要尽力去挖掘大量的20万或者说100万以下融资需求的客户,行业将进入精细化竞争的阶段,一些小平台很可能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无法满足细则要求,退出行业。”许建文如是说。
直接链接:
办法划定13条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参考《2016-2022年中国P2P网贷行业运营格局现状及十三五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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