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于明年3月实施 下放审查规范影视公司获利好。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参考《2016-2022年中国影视产业现状分析及十三五发展策略分析报告》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为电影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并助力影视上市公司发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律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助力行业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地方政府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电影产业采取优惠措施,激励资本投入、降低运作成本;积极扶持电影科技研发、公益放映、人才培养、境外推广等事业发展,为电影产业发展夯实工业基础,培育人才梯队,拓展电影市场空间。
目前,电影产业发展过分依赖票房,票房收入在影视行业收入中的比重达80%以上。而成熟电影市场这一数字仅为30%,其相关衍生产品的占比更大。此前,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电影产业来说,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衍生品市场才有机会成长。
而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了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尊重、保障电影创作自由,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电影行业协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明确违法行为的社会投诉处理制度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述举措将进一步助力上市公司做强内容,以及VR技术在电影产业中的应用、优秀创作团队的引进等。以华谊兄弟为例,其投资的点睛动画的核心团队,就是来自梦工厂、派拉蒙等美国好莱坞动画行业的专业人才。
利好上市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电影市场在经历了快速发展之后,市场秩序、内容制作等方面的隐忧逐渐浮现。猫眼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我国电影市场实现394亿元票房,同比增长4.7%,仅相当于2015年票房增速的1/10,产业发展进入瓶颈期。
业内人士内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为电影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可以促进产业全面发展。具体看,该法明确了电影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创作原则,鼓励创作优秀电影并对其进行奖励。鉴于“现象级”电影作品的制作、发行团队中大多有上市公司的身影,上述奖励政策或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助力。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电影“走出去”方面的规定包括:鼓励通过互办电影节展、合作拍摄影片、选送优质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的电影节(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扩大中国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国际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应该以多种方式对“走出去”的优秀电影的外语译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交、文化、教育等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各自的对外交流渠道和资源,积极推广优秀国产影片。
上述“走出去”相关法规将进一步助力上市公司国际化布局。近年来,华谊兄弟、光线传媒、奥飞娱乐等上市公司加速国际化布局,包括与海外公司合作拍摄影片、投资海外电影参与全球票房分账、国产影片全球化发行等。以奥飞娱乐为例,公司从2014年开始先后斥资6000万美元投资了3部好莱坞大片,其中包括《荒野猎人》,公司将获得每部影片10%的票房分账。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在前一波跨界布局影视资产潮中新入行的上市公司,上述举措无疑创造了更多机会。
不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是取消和减少审批项目。
阎晓宏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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