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行业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中宣部的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提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和法规;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负责电影行业具体的管理工作,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3)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相关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电影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
2、行业监管体制
(1)电影制片单位资格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制片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制片业务。电影制片单位资格包括两类,申请设立境内电影制片公司和境内公司申请与境外公司设立合营电影制片公司。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取消了此前关于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批。
根据该法第13 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电影主管部门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剧本审查,不再要求申报主体为此前法规规定的“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其他组织”。
(2)电影摄制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拥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摄制电影;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一次性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取得该许可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该许可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取消了此前关于《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3)电影内容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摄制完成的电影,应报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亦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以及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4)电影发行许可
电影摄制完成、通过内容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电影进入发行阶段。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批准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电影发行公司方可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电影发行许可包括两类,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和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经营许可。
第一类,电影发行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类,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经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 2001 年12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组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保留中国电影进口影片发行资质情况下,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目前,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统一承担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进口,影片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原中国电影发行分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供片发行。
(5)电影放映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的电影放映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登记;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对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影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 万元人民币;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 年。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电影投资制作、发行及放映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