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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常态沟通机制、基础信息统计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的监管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加快报装接电速度,降低建设费用,提高服务水平,2012年9月12日,电监会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原则与目标。《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要按照“质量第一、确保进度、提升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装表接电,提高供电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规划及相关基础性工作;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加强承装修试企业资质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通过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等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装接电速度;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建设的收费标准,让利于民,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的供配电设施;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和用户公开保障性住房用电政策、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举措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信息公开;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供应的后期维护等服务,包括:实行“一户一表”、严格计量管理、严格收费标、拓展缴费渠道、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做好有序用电、加快抢修速度等。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措施。《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常态沟通机制、基础信息统计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的监管力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推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对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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