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用核级泵和阀门主要从事各类高端泵的系统集成研发、生产销售和延伸服务等,主要产品为核电用泵(各类核级泵及重要非核级泵)及核电后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核电站用核级泵和阀门主要产品核电用泵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行业第七大类“先进制造业”中的“103关键机械基础件”中的“核电站用核级泵和阀门”细分领域。
(二)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核电站用核级泵和阀门行业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另一方面,在高端产品应用领域,相关主管部门行使各个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能,例如在核电应用领域,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我国对核电用泵等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主管部门为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行业监管体制
①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核动力厂以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撑件,如泵等,应接受核安全监督。从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并应严格遵守资格许可证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条件。
计划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单位,需向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法规规定的申报材料。对某些核安全设备,如泵,申请单位应事先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制造摸拟件,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核安全局组织审评中心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对申请单位实施评审,最终经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颁发资格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对从事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单位实施核安全监督和管理。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5年,到期时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持证单位的延续申请,并要进行延续评审。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核电行业市场现状深度调研与投资价值前景评估报告》
2010年11月1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提出了明确的业绩要求,规定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②核电市场准入制度
核电厂业主按国家招投标法实施核电设备的采购。由于核电行业的特殊性,通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在启动核电设备采购之前,业主先建立一个合格供应商名单。列入名单的供应商需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如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非核承压设备样机试制鉴定证书、产品在类似工程上的使用业绩等等,只有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厂商才有资格参与竞标。
2、主要法律法规
作为核电设备的供应服务商,必须遵循和满足如下核安全法规体系:
(1)国家法律
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与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与核电厂建设、运行有关的主要条例是:《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HAF5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HAF001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涵盖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3)部门规章
国家核安全局依据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与核电厂建设、运行有关的主要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00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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