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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我国核电站用核级泵和阀门行业主要政策

          (1)《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2006年2月,国务院国发[2006]8号文件《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发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等新型能源装备,满足电力建设需要。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2)《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将核电纳入了国家电力发展规划,部署了未来15年核电产业的发展计划。

          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2,800亿千瓦时。在目前在建和运行核电容量1,696.8万千瓦的基础上,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同时,考虑核电的后续发展,2020年末在建核电容量应保持1,800万千瓦左右。

          此外,国家对以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及投资优惠:①国家确定的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和国内承担核电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施进口税收政策;核电投产后,对核电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采用现行办法,先征后返。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②国内承担国家核电设备制造自主化任务的企业,进口用于核电设备生产的加工设备和材料,核电工程施工所需进口的材料、施工机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③核电自主化依托工程建设资金筹措以国内为主,原则上不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国家根据可能,对自主化依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从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核电企业采用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④规范核电项目投资行为,对核电项目所需资本金,均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按工程动态总投资不少于20%筹集。

          (3)《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009年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要依托十大领域重点工程,振兴装备制造业。在核电领域,以辽宁红沿河、福建宁德和福清、广东阳江、浙江方家山和三门、山东海阳以及后续核电站建设工程为依托,推进二代改进型、AP1000核电设备自主化,重点实现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控制棒驱动机构、核级泵阀、应急柴油机等主要设备的国内制造。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1年3月,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5)《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2011年7月13日,科技部发布《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突破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技术,完善标准体系,搭建技术平台,提升核电产业国际竞争力。依托装机容量为1,000兆瓦的先进非能动核电技术(AP1000)核电站建设项目,全面掌握AP1000核电关键设计技术和关键设备材料制造技术,自主完成内陆厂址标准设计。完成中国的装机容量为1,400兆瓦的先进非能动核电技术(CAP1400)标准体系设计并建设示范电站,2015年底具备倒送电和主控室部分投运条件。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核电产业市场规模现状分析与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完成高温气冷堆关键技术研究,2013年前后示范电站建成并试运行。加强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安全技术支撑和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科研攻关,保障核电安全。

          (6)《核电管理条例》

          该条例将明确核电开发资质等准入门槛,涉及核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相关条款正在讨论中。该条例主要拟对核电站的设计建造、科技研发、装备制造、核安全方面做出规定,将明确核电的业主资质。

          《条例》的制定,使得我国核电建设原有的投融资体制有望因核电发展形势的改变而适当调整。目前我国仅有中核、中广核、中电投三家企业具有核电项目控股资质。设立核电开发资质门槛需要兼顾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保证安全开发,预计门槛出现根本性松动的可能性不大。有望适当放开核电项目的控股权,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控股、提供财务支持,以协助核电开发顺利完成大步跨越。

          (7)《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严格实施核电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把“安全第一”方针落实到核电规划、建设、运行、退役全过程及所有相关产业。在做好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在役在建核电机组安全改造。全面加强核电安全管理,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在核电建设方面,坚持热堆、快堆、聚变堆“三步走”技术路线,以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为主,积极发展高温气冷堆、商业快堆和小型堆等新技术;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稳步有序推进核电建设;科学布局项目,对新建厂址进行全面复核,“十二五”时期只安排沿海厂址;提高技术准入门槛,新建机组必须符合三代安全标准。同步完善核燃料供应体系,满足核电长远发展需要。利用有限时间、依托有限项目完成装备自主化任务,全面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加快建设现代核电产业体系,打造核电强国。到2015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规模1800万千瓦。

          (8)《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

          《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等核电相关政策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后相继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有计划重启核电工程。首先是恢复一度暂停的新工程建设,把握合理节奏;其次科学设置核电项目布局,后续将核电项目主要布局于沿海地区,并不再安排新的内陆核电项目;再次是提高核电项目安全要求,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第三代安全标准。

          (9)《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是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也是一部比较完整和详实的核安全工作顶层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全面,是“十二五”至2020年指导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中明确,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技术升级和进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核安全水平,计划实施安全改进、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为提高重点工程实施效果,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区分别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十二五”期间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798亿元。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重点对公益性科研教育设施的核安全改进、应急保障和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环境放射性污染治理、核安全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10)中国核电项目重启

          2015年初,辽宁红沿河核电站二期工程的5、6号机组,已在政府层面完成所有审批程序,成为两年多来第一个核准的新核电项目,这标志着中国核电项目的正式重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针对核及核电相关领域技术,提出如下要求:针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加强前瞻布局,在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核技术等领域,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针对建设现代能源体系提出:“以沿海核电带为重点,安全建设自主核电示范工程和项目。”上述目标的提出,将进一步促进国内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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