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水电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前景研究》
1)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水电项目的投资主管机构,对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进行核准。其中,对于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对于其他水电站项目,需要由地方各级发改委审批。
2)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水电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水电行业标准、监督水电企业生产质量标准、监督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等。
3)国土资源部或地方国土部门:负责对水电项目占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运用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4)环保部或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水电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过程中环保“三同时”工作监管和阶段及竣工环保验收。
5)水利部或地方水保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水库、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和指导水电站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对水保方案审批、建设过程中水保方案实施情况监管和竣工水保验收。
2、水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水电行业基本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是水电行业的基本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后于2009年8月、2015年4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法律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于2009年12月进行了修订。该法律适用于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自2007年8月2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获得优先调度权。
2)水电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11月15日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发展水电作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新增投产7,400万千瓦、开工12,000万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要求破解移民和环保两大难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从完善移民政策、做好生态保护、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2月12日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从税收环节对水电行业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国务院于2014年6月7日印发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必要性,将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于水电行业,该计划提出积极开发水电,要求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西南地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电站,开展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和建设,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
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将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开发需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进一步转变水电发展思路为主线。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