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区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详情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方法
充分考虑各类电源上网电价、自治区主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水平,并结合全区经济发展需求、电价交叉补贴等情况,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我区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
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即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自治区主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配电网企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供电服务标准时,要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广西省电力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
按上述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后,配电网企业还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调整机制
配电价格监管周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配电价格最高限价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约定的配电项目合同期限为准。
三、结算制度
(一)配电网区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目录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消费的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要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的结算电费。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之间的结算输配电费,按现行自治区主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上一级电网企业结算输配电费。选定结算方式后需变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一级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结算方式。
1.分类结算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上一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上一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2.综合结算电价。
(1)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上一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上一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上一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以多点且多个电压等级接入上一级电网的,按接入点分别计算电费。
(2)上网电费的确定。市场化交易达成的电量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电费;非市场化电量按最近一期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价格结算电费。
(三)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四、其他要求
(一)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对未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销售目录电价。
(二)加强信息公开。为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在本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配电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配电网企业要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上一年度配电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三)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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