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加强评审工作,促进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电移〔201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水电〔2019〕16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贵州省水电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竞争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
第二条贵州省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规范电站运行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8类项目。
现场管理、事故管理2类评审项目中设置3个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各项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标准分值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第八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可评为一级,大于等于75分的可评为二级,大于等于65分的可评为三级,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标准化二、三级评审的公示,委托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承担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管理、抽查和颁证授牌工作,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贵州省水利厅公布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机构,不再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条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企业自评、逐级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评审、公示与颁证等环节。
第十三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三)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四)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2)。
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贵州省水利厅自收到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主要审核:
(一)农村水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第十八条审核通过的,贵州省水利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达到标准化二级、三级的农村水电站,在贵州省水利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贵州省水利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标准化二级、三级农村水电站,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和牌匾。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将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整 改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申报。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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