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太阳能发电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与未来商机预测》
行业属于太阳能发电行业,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是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包括:
①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②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③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⑤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⑥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⑦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⑧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2、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家一级协会,于2014年6月27日在北京成立。会员单位主要由从事光伏产品、设备、相关辅配料(件)及光伏产品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教学、检测、认证、标准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截至2018年7月,协会会员数量达360家,包括了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专用设备、辅材辅料、配套部件、系统集成、光伏发电等各产业链环节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研究机构、标准及检测认证机构、大专院校、地方光伏行业组织等。协会会员单位的多晶硅总产量占2017年中国大陆总产量的95%以上,硅片占80%以上,电池片占70%以上,组件占75%以上,逆变器占95%以上,代表着中国光伏产业界的骨干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成立于1979年9月,领域涉及太阳能光伏与光热、风能、生物质能、氢能、海洋能、地热能以及天然气水合物、发电并网等,具有多学科、综合性的特点。
3、主要政策、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
文件名 |
文号 |
颁布时间 |
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
1995-12-28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主席令[2005]第33号 |
2005-2-28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24号 |
2013-7-4 |
提出“十二五”期间光伏装机容量目标: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
2013-8-26 |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能新能[2013]329号 |
2013-8-29 |
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能新能[2014]445号 |
2014-10-9 |
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 |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能新能[2014]477号 |
2014-10-28 |
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 |
2016-3-18 |
继续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积极支持光热发电。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扶持政策 |
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
发改能源[2016]625号 |
2016-3-29 |
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
2016-6-3 |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发改能源〔2016〕2619 |
2016-12-10 |
到2020年,新增各类太阳能发电装机投资约1万亿元。有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到2020年,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 |
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能新能[2016]354号 |
2016-12-16 |
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5亿千瓦以上,在“十二五”基础上每年保持稳定的发展规模。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 |
发改基础[2016]2795号 |
2017-4-26 |
加快发展高效太阳能发电利用技术和设备,重点研发太阳能电池材料、光电转换、智能光伏发电站、风光水互补发电等技术,研究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消纳技术。研发应用新一代海洋能、先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 |
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
2017-7-19 |
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创新发展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 |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改能源〔2017〕1701号 |
2017-9-22 |
试验示范一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重点包括10MW/1000MJ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100MW级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等。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鼓励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参与电网运行优化,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为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能源[2018]823号 |
2018-5-31 |
合理把握普通电站发展节奏,支持分布式有序发展,并有序推进领跑基地建设;下调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
发改能源[2018]1459号 |
2018-10-9 |
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 |
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
2018-10-30 |
2020年,确保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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