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 号)规定,“第 四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 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 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 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电力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运营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第四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 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对新建热 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 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第四十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 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 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五条 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 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 煤设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 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 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1)各级发改委(能源局):为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主管机构,对热电联产项 目的建设进行核准。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4 年下放热电项目核准权限,目前,浙江省 对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核准,其余类型热电联产项目由设区市的发改 委核准。
热电联产行业同时接受电力行业监管,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13 年并入国 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 价,拟定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等。从 2018 年开始,浙江省经信委原能源、电力管理职 能已并入省发改委(能源局),各设区市原经信委的能源、电力管理职能也已并入发 改委。
(2)生态环境部及地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过程 中环保“三同时”工作监管和阶段及竣工环保验收。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目前,浙江省无论是燃 煤背压热电项目、还是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浙江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审批。
(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行业自律组织,是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为全国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开展咨询服务。
(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为行业自律组织,是热电联产行业的 全国性行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推动热电联产的指导性政策的提出,以及组织行业内 热电企业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5)浙江省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绍兴市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分别 是浙江省、绍兴市的热电联产行业自律组织。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要求发展热电联产 从1997年国家第一部《节约能源法》,到2007年、2016年修订文本,都把热电联产作为高效通用节能技术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推广。浙江省为贯彻《节约能源法》 所制定的地方配套性法规也将热电联产作为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具 体措施。
从1987年国家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到1995年、2000年、2015年、2018 年修订文本都在“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中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 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序号 |
颁布部门 |
政策标题 |
相关内容 |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制定) |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2016年修订) |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3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2015年、2018年修订) |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4 |
浙江省人大委员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制定) |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制冷,提高热电机组的能源利用率。有条件的城镇,在合理供热范围内,应当集中统一供热。在已经集中统一供热范围内,未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已建的生产性供热锅炉,应当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集中统一供热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安全、稳定地供热。 |
5 |
浙江省人大委员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制定,2011年修订,2017年修订) |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五条1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未经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集中统一供热后,该区域内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 年和2004年修订本将“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产业,自2007修订本开始及以后历次修订本均 明确将背压型热电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实行“负面清单”后,热电联产也不在负面 清单之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征求意见稿)》同样将背压型热电联产 列为鼓励类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1997 年制定及历次修订稿,都把“热电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但国家发改委 2005 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只把“采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 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作了较大调 整,把“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冷热电联供机组和单机 30 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作为鼓励类产业,直至 2016 年修订、2018 年修订此条均未调整。国家发改委 2019年4月8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表述为“第一类 鼓励类 四、电力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 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国家发改委等 5 部门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 号),提出“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首次提出了煤电节能减 排“三降低三提高”的指导思想,即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推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 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 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为国家能源发展和 战略安全夯实基础。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能源发展“十三五” 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都提出能源领域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方针,要求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从 2015 年的 64%下降到 2020 年的 58%以下(较早发布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 为“62%以内”),但同时又提出要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从 2015 年的 49%提 高到 2020 年的 55%以上(较早发布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为“60%以上”)。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 |
2015年 |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44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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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年9月12日 |
|
2016年12月26日 |
2018年6月27日 |
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到2020年力争下降到62%以内 |
64% |
到2020年下降到58%以下(约束性指标) |
到2020年下降到58%以下 |
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 |
到2020年力争提高到60%以上 |
49% |
到2020年提高到55%以上(预期性指标) |
到2020年达到55%以上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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