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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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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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 |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
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 第十八条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2.《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二、许可条件与申请材料 (五)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国家、地方投资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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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共享查询条件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备案)文件 |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 第十八条(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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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共享查询条件 |
3 |
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 第十八条(二)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
部门规章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质量监督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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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共享查询条件 |
4 |
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 |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
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 第二十条(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2.《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二、许可条件与申请材料(五)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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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共享查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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