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行业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及其管理的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及热力价格机制;制定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政策等。热电联产行业同时接受电力行业监管,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发改委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并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电力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作为热电联产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推动热电联产的指导性政策的提出,组织行业内热电企业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该机构主要职能是:提出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
(二)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法律法规
目前,与热电联产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列:
名称 |
颁布单位及时间 |
相关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 |
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 |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修订)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 |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修正) |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2、行业相关政策
目前,与热电联产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表所列:
名称 |
颁布单位及时间 |
相关政策规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 |
国家发改委(2019年) |
鼓励类: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
国务院 (2018年) |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 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 |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7年) |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 |
国家发改委(2017年) |
推动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能源共享。积极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三联供,推动钢铁、化工等企业余热用于城市集中供暖。 |
《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 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7〕7号) |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 |
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 |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 |
对热电联产的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 |
《“十三五”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
国务院(2016年) |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 〔2016〕74号) |
国务院(2016年) |
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
国务院(2016年)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 |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5年) |
提出“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
《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 |
针对“电改9号文”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包括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组建和规范运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
《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 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69号) |
国家发改委(2015年) |
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具体内容,对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 |
《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5〕2835号) |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2015年) |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 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 |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2014年) |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坚持“以热定电”,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到2020年,燃煤热电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力争达到28%。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
国务院(2013年) |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 [2013]5号) |
国务院(2013年) |
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热电冷三联供,严格实行 “以热定电”。 |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
国家发改委(2013年) |
鼓励类: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 |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 家环保总局(2011年修订) |
对热电联产的技术指标、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与电网的关系进行规定。 |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1195号) |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 |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 |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 荷,具有适度前瞻性;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 |
《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纲要(2004—2020)》 |
国务院(2004年) |
在节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中提出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 |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 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
国家发改委(2004年) |
将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列入节能的重点领域;将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列入节能的重点工程。 |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19年中国热电联产行业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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