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内容要点 |
颁布机构 |
1月22日 |
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关于成交价格,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地区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对各类市场成员的计算与结算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
国家能源局 |
2月25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 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资产。区域电网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 大工业用电、-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有条件的地方可实现工商业同价。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 |
国家发改委 |
2月5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回父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 |
国家发改委 |
2月24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进一步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与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和配合关系,强化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协调职能,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 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2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健全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
国家能源局 |
2月26日 |
关于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 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采用节点电价的现货地区,可依审批披露用于市场出清的电力系统市场模型及相应边界条件。经电力用户许可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允许售电公司可以访问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私有信息。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能源监管机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释,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通报。市场成员-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成员信用记录,严重者取消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 |
国家能源局 |
4月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
通知中称,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由发电企业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辅助服务费用等直接相加构成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电价。 通知中强调,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管理,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形成合理的季节和峰谷分时电价,规范确定市场限价。 |
国家发改委 |
4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提出在做好送受端衔接和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通过提升既有通道输电能力和新建外送通道等措施,推进西部和北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资源配置范围。在电网侧研究完善省内和区域电网主网架,提升跨区域电网输送能力,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互济调配提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在用户侧结合新型用电领域(电动车、电供暖等)、电力需求侧响应、综合能源服务等用能新模式新业态,充分发挥需求侧灵活性,研究挖掘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 |
国家能源局 |
5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要求科学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因地制宜布局燃气调峰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要推进柔性直流、智能电网建设,充分发挥电网消纳平台作用。新增清洁能源项目要严格落实电力系统消纳条件,考虑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合理确定规模、布局和时序,并网前原则_上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按电力市场规则与地方政府或电力用户签订中长期购售电协议。探索建立清洁能源输电线路投资创新机制,鼓励源、网、荷各方及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合理核定输配电价格。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立清洁能源信息支撑系统。这些内容都强调了在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
国家能源局 |
6月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加强电网规划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衔接。体现了电网规划与输配电价监管、电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衔接,要求电网规划要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优化调整电网规划覆盖范围。将电网规划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适度扩展;明确电网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规范电网投资项目管理;开展电网项目动态监管,对于输变电项目功能定位变化情况及时作出明确,为输配电价核定提供依据。 |
国家发改委 |
7月1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
对价格机制的要求有,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
国家发改委 |
地区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内容要点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 |
5月22日 |
关于征求北京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2020年7-12月,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侧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0亿千瓦时。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年度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辅。电力用户:将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一 打包参与交易。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 打包参与交易。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上海市 |
1月19日 |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根据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有序放开大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适时将准入大用户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大用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选择1家售电公司参与市场、或不参与市场。如选择售电公司参与市场,需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前该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删除了售电企业准入条件(第八条、第九条)中有关,“实缴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比重”等相关内容。同时,考虑到国家文件中有“在3年内不可退出市场”规定,细则即使不明确这方面要求电力用户仍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修订”为加强售电履约风险控制,促使售电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市场风险管控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
上海发改委 |
天津市 |
5月28日 |
关于征求《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本地和外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2020年,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5%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0%。 |
天津发改委 |
山西省 |
6月11日 |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电力市场月度偏差考核及交易电量调整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鉴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偏差电量,参与山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 ,可申请免于考核。 |
山西监管 |
6月11日 |
关于山西电力深度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各燃煤发电企业现有机组或经灵活性改造后的机组,根据自身能力自愿申报参与电力深度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通过交易报价中标并提供服务后获得补偿收益,同时承担考核责任。发电机组自愿申报的深度调峰、调频资源不能满足电网需求或全部机组均未参与报价时,山西电力调控中心可调用未参与报价的发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或调频,其中深度调峰机组按照所在出力区间的最高价格结算,调频机组按照价格限值范围上限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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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
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费用结算及资金分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限期完成2018和2019年度偏差考核费用的汇缴清算和分配工作。进-步明确偏差考核周期和程序,建立按月完成偏差考核的常态化机制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试运行期间,不执行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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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
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 《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
同一投资主体关系的售电公司所代理(含绑定)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总交易规模的15% ,超过的申报量由交易机构进行削减。若出现月度集中交易电量较少,多数市场主体均超过15% ,交易机构可及时提出豁免建议,经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同意后及时处置电网企业应当向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相应的输配电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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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
1月1日 |
《贵州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
初期调峰服务提供方为纳入贵州电网电力电量平衡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燃煤、水电、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即当前纳入"两个细则”的发电企业。今后将逐步完善市场主体范畴,推动建立完备的调峰服务交易分担共享新机制。 |
贵州能监办 |
1月1日 |
《贵州电力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
黑启动耗时是指从调度发令到发电机组具备向电网供电条件的时间。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周期原则上按年开展。黑启动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方式确定黑启动发电机组能力费和使用费。实行按月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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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1月3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山东省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含尖峰,下同).谷电价按现相应类别目录电价峰平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计算;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山东发改委 |
4月29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规则,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容量市场运行后,发电机组通过容量市场收回容量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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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建立现货市场机制,启动现货市场试运行( 2020年6月-2021年底)。建设以日前电量市场和日内实时平衡机制为主的电力现货市场。第二阶段:现货市场成熟期( 2020年以后)。根据现货市场发展情况,完善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探索开展容量市场、金融输电权、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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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1月21日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海盐秦山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
海盐秦山增量配电网内,要落实"厂网分离"原则。增量配电网公司要支持其他业主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增量配电网内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等的规划建设按规定报批。 |
浙江发改委 |
1月21日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临海国际医药小镇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2019-2025年)的通知 |
临海国际医药小镇增量配电网内,要落实"厂网分离”原则。增量配电网公司要支持其他业主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增量配电网内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等的规划建设按规定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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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售电市场的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电价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电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电价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挂牌交易电价按照摘牌成交电价确定。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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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0年浙江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
积极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作用,将2020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提高到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售电市场交易、现货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700亿千瓦时、3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全省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提高到43%左右。2020年全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00亿元以上,企业平均用电成本下降每千瓦时3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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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1月3日 |
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 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9] 113号) |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当天电网实际情况滚动修正调频容量需求,并综合考虑水情及水库调度等情况,按照调频机组调用排序表,经过安全校核后调用机组,直至满足调频容量需求。 |
福建监管 |
3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20] 17号) |
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开展周期和方式灵活的不定期交易,具备条件时可开展月内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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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福建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 2020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发电企业以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为起点,采用下调容量比率形式报价,以下调机组5%的额定容量比率作为一一个报价区间,随调峰深度增加依次递增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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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
发电企业以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为起点,采用下调容量比率形式报价,以下调机组5%的额定容量比率作为一个报价区间,随调峰深度增加依次递增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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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1月2日 |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启动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正式运行的通知 |
做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与我省“两个细则”实施、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正式运行后,取消河南省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补偿和负荷率考核条款,有关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内容按照交易规则执行。 |
河南监管 |
6月23日 |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修订内容的通知 |
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运行良好,对破解电网调峰难题,促进清洁能源全额消纳,实现清洁能源和火电共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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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3月5日 |
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 |
《意见》明确,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趸售区电网企业偏差考核阈值调整为+3% ,售电公司总偏差考核费用至少20% ,由其代理的|用电偏差超过用电侧偏差考核阈值的零售用户共同分担。其次要开展市场运营监测,同步建设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电力交易中心以月度、季度和年度为周期,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形成市场分析报告.并及时披露市场监测和分析信息。 还规定参加多品种交易的市场电力用户,按留存电量、常规直购、计|划外交易品种三个类别分别进行偏差考核,同时2020年电力交易频次与交易方式均有增加,加之明确了建设电力监测系统,对交易主体来说,偏差考核惩罚风险可控。 |
四川监管 |
甘肃省 |
1月1日 |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 |
在新能源场站或虚拟电厂中的储能设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申报价格由原来2018年版本的.上限价格0.2元/千瓦时、 下限0.1元/千瓦时,2020年版提高到上限0.5元/千瓦时。另外2020年版本还新增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内容,电储能资源在非弃风弃光时段可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按调频里程报价,上限为15元/兆瓦。 虚拟电厂中电储能设施与新能源电厂签订的双边协议应明确充电电量、充电电价、储能转换损耗分摊、网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分配原则及费用结算方式等条款,协议签订的电量应满足储能运行需求 |
甘肃能监办 |
湖南省 |
5月9日 |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模拟运行规则》的通知 |
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模拟运行期间只进行电量结算,不进行电费结算。深度调峰交易和启停调峰交易均采用“日前报价,按需调用,按序调用”的交易方式,旋转备用交易采用" 日前报价,按需调用”的交易方式,按实际调用的最后一台火电机组报价统一出清结算。深度调峰交易和旋转备用交易全天共设置96个交易时段,以每15分钟为一个交易周期计算深度调峰服务费及成本分摊费。 |
湖南监管 |
湖北省 |
6月9日 |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 |
市场初期主体暂为网调和省调管辖的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和地县调110kV及以上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不包括扶贫光伏) ,以及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4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储能设施企业。参与电储能调峰交易的电储能设施包括除抽水蓄能以外,以压缩空气蓄能、飞轮蓄能等为主的物理蓄能设施,和以锂电池、铅蓄电池、超级电容等为主的化学储能设施。 |
华中监管局 |
内蒙古自治区 |
6月18日 |
《蒙西电力市场调频辅助服务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指出市场主体可同时参与调频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并分别获得调频容量及调频里程补偿。其中调频里程申报价格范围暂定为6-15元/MW ,调频容量补偿市场初期价格暂定为60元/MW。 |
华北监管局 |
黑龙江省 |
6月16日 |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
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结合黑龙江省电力交易市场运行实际情况,重点就电力交易用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设定、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黑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征求电力交易用户对方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
黑龙江发改委 |
江苏省 |
3月10日 |
关于印发2020年度江苏省发电安排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全年市场交易电量预计3150亿千瓦时左右,已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电量2421亿千瓦时,其余电量通过月度市场交易完成。13.5万千瓦及以上燃煤供热机组优先发电电量采取“保量不保价”原则,通过月度市场确定价格,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暂不考虑基数电量,若存在电量空间, 则按机组容量平均分配。 |
江苏发改委 |
5月29日 |
江苏省电力条例 |
通过鼓励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服务、综合性管理及评价,促进用能效率提升。通过“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 ,加强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无歧视披露,坚定市场化发展路径。突出供电企业公共服务供给、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履行保底供电义务、提供电网接入及输配电服务、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分析等,完善电力供应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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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6月9日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
2020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约35亿千瓦时,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跨省交易15亿千瓦时,通过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省内电力直接交易20亿千瓦时。年度省内交易规模中气电市场化交易电量14亿千瓦时,核电、煤电市场化交易电量6亿千瓦时。市场主体偏差电量允许范围定为-3~+5%,按照月度开展偏差考核。 |
海南发改委 |
新疆省 |
3月16日 |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疆电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
年(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各类交易的时间要严格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准则(试行稿)》确定时间执行。 |
新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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