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违者罚款。6月30日起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保证计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
6月30日起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保证计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等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见稿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而对于公益类短信,意见稿也明确,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此外,这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处罚措施:对于一些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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