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属于通信设备制造(381)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一)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移动通信设备制造业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全国性行业组织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铁塔联盟等。同时,在研发、设计、生产和运营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行业主要法规及政策
本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包括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和设计规范在内的成熟规范的法规体系。作为我国重点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国务院和工信部亦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中代表性的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具体包括:“推动网络融合,实现向下一代网络的转型。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网络性能,推进综合基础信息平台的发展。加快改革,从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推进“三网融合”……”
(2)《“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2年7月,国务院颁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加快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宽带接入、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和自主标准的推广应用,支持适应物联网、云计算和下一代网络架构的信息产品的研制和应用,带动新型网络设备、智能终端产业和新兴信息服务及其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发展宽带无线城市、家庭信息网络,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覆盖,普及信息应用;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3)《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2年5月,工信部颁布《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通信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重点和目标包括:
①统筹2G/3G/WLAN/LTE等协调发展,加快3G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网络结构,提升网络质量,实现LTE商用。加强频谱资源优化配置,加快部署LTE增强型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结合“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大TD-LTE研发及产业化发展力度,推进TD-LTE增强型技术成为国际标准。
②在网络规模上,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增加一倍,达到3.7亿个,光纤入户网络覆盖2亿个家庭,3G基站超过120万个。到2015年,电信业务收入超过1.5万亿元,其中基础电信企业业务收入超过1.1万亿元。信息基础设施累计投资规模超过2万亿元,带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进一步发展,实现智能终端产业全面升级。
(4)《“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
国务院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文件制定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8月1日正式颁布。
该文件提出:“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统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网络建设、应用普及、服务创新和产业支撑的协同,综合利用有线、无线技术推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其中,“宽带中国”的具体任务包括:“支持城市地区以3G/LTE网络为主,辅以无线局域网建设无线宽带城市,持续扩大农村地区无线宽带网络的覆盖范围,加大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无线网络优化力度。”
(5)《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现工信部)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管理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需要和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本办法详细规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从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流程、资质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工信部2013年7月25日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改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6)《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工信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制定,并于2008年6月30日颁布。规定管理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勘察设计企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单位。规定主要目的为确保各通信行业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和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内容有各行政主体的监管职责,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违规处罚条例。
(7)《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并于2011年1月19日颁布。为保证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质量和规范管理从业企业资质,细则将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分为包括通信塔、微波塔、广播塔在内的4个产品单元和10个产品品种,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这些产品生产的企业都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细则涵盖了取得许可的基本条件、许可程序、审查要求、证书和标志、委托加工备案程序及监督检查措施和方式等内容。
本行业涉及的其他政策和规范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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