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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6年我国电信行业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及对外资准入限制情况

导读:2012-2016年我国电信行业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及对外资准入限制情况。我国政府公布的电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参考《2016-2022年中国电信网络市场发展态势及十三五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1、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我国政府公布的电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资格,需要提交的资料,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组成、有效期,工信部对于申请的批准过程,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经营行为的规范,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条例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第十六条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布信部函【2003】494 号《关于同意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的批复》,“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开始商业试用。

        2013 年 9 月 27 日,工信部发布工信部电管[2013]37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通告指出:“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发挥增值电信企业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电信业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 公司已经取得编号为:B1.B2-2009021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2、通信行业对外资准入限制情况

        (1)公司所属通信行业对外资准入限制情况

        ①《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50%。②《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的规定:

        二、开放领域

        (一)已经对 WTO 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 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 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公司所属通信行业对外方投资者存在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50%的限制。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内已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设在试验区内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比可突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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