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旨在鼓励新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国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文末附带政策全文。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
集成电路行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和先导性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四大集成电路产业集群:1、长三角地区;2、珠三角地区;3、环渤海地区;4、以武汉、西安、成都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其中,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集成电路行业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最完整的地区,其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占全国总规模的一半以上。
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销售额保持高度增长,自2013年以来年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截止2017年底,我国集成电路行业销售额达到5411.3亿元,较上年增长24.8%。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公布信息显示,2018年1季度,我国集成电路销售额达到1152.9亿元。具体如下:
政策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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