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用柔性取暖器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等。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取暖电器行业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战略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继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等工作。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要职能为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协会代表家用电器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家用柔性取暖器具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
实施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修订) |
1993年9月1日 |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
2006年8月1日 |
GB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
2010年2月1日 |
GB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
2010年11月1日 |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注) |
2011年1月19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2011年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修订) |
2003年11月1日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 批程序的决定》 |
2017年6月24日 |
上述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如下:
①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强制产品认证制度
2017年6月24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电热毯生产企业在技术、检验、设备、工艺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通过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查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发放生产许可证。
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电热毯由原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内一般称为3C认证。
③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等质量标准性文件规定,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生产需符合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详细规定了电热毯类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详细规定了硬壳暖手器和柔性暖手器的安全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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