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措施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
《中国制造2025》 |
提出部署全面推进强国战略,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对医疗器械领域作出明确要求,要提高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重点发展高性能诊疗设备,逐步摆脱高端医疗器械依赖进口的局面。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
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
《中国科学仪器行业发展报告(2014)》 |
从提升质量、突破垄断、技术进步与跨越垄断四个方面促进国产仪器设备产业健康发展。 |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标准化建设开始成为了当前仪表产业发展的重点,无论是产品的标准化建设还是企业的标准化建设,都能提升我国仪器仪表水平以及自动化技术水平,凸显经济效益。 |
《“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
其中高端智能测量仪表设计、精确自动补偿、生产工艺、装配等列为“十三五”期间重点任务。科技部发布了相应的重点专项研发指南,通过经费的发放对科研院企的研发提供支持。 |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
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努力发展原创性技术,颠覆性技术,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所突破,科学仪器生产企业要不断推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新设备新产品,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关注用户体验,提高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缩短产品的技术更新周期。同时,国人需改变主观固化意识.在多数的情况下,国产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完全是可以达到用户需求的,有些指标甚至比进口设备的更优,国产仪器不仅价格有优势,其相配套的试剂耗材也比进口产品优惠很多,可以大大降低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成本,所以在充分认证和分析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国产科学设备。 |
“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
在科学仪器设备方面,要着力新原理、新方法开发,发展重点科学仪器设备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发展量大面广的科学仪器设备,强化现有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强力推动国产科学仪器应用和示范,实现国产优质科学仪器设备的广泛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
2016年主要部署核心关键部件12项,高端通用仪器12项、重大科学仪器16项,总经费约6亿人民币。2017年该专项将拨资7亿人民币,围绕先进制造,新材料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支持50个方向。 |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计划 |
拟支持53个研究方向,经费总概算约为6亿元。 |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进入2020年,我国北京市与广东省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政策扶持国产仪器,支持国产仪器优先采购。
省市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北京市 |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我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上海市 |
《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并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
天津市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
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
重庆市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
广东省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多类仪器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67号提案答复的函》 |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工作要求,同时应对GPA谈判、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省卫生健康委以及相关省级医疗机构座谈调研,积极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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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技术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
积极鼓励公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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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9 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清单的公示》 |
公布了广东省省级卫生健康机构医院允许进口产品清单,其中包含色谱、质谱、显微镜及多类医学及生命科学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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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 |
将提高药械供应保障能力。健全短缺药品联动会商机制,构建分层监测、分级预警、分类储备、分步应对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鼓励公立医院加大对国产医疗器械设备的应用。鼓励在医疗机构建立国产医疗器械评价及应用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用普及型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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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
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本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在此之前立项但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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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政府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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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
山西省 |
《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各单位应当夯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按照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目标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等情况,积极运用预留采购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各项政策工具,在预算编制、需求提出、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
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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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甘肃省 |
《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50万元以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50万元以上仪器仪表(含专用仪器仪表)归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
河南省 |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不再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本单位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干组织专家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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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海南省省级2020—2022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加大采购政策落实部分提到,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发展等。要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措施,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不得设置门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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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 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仪器产业分析报告-行业调查与前景评估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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