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业自律组织
风电行业存在多个自律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包括国际能源署、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全球风能理事会、欧洲风能协会、美国风能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中国主要包括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名称 |
简介 |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个专业组。现在已设置的专业组有风能资源专业组、叶片专业组、齿轮箱专业组、电控专业组、风力提水专业组、风电场专业组、海上风电技术专业组、总体技术专业组、轴承专业组和教育工作组,各专业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于1989年成立,是由全国从事风能设备及其零部件产品和原辅材料制造、商品销售、咨询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及风电场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上受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 |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1985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从事我国风力发电、风力提水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国家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风力发电、风力提水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
2.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近年来,国家政府部门通过对风力发电市场的调控以及对风力发电建设工作的整体规划,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
时间 |
机构 |
文件名称 |
政策内容 |
2005年(2009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2011年 |
国家能源局 |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做好地方规划及项目建设与国家规划衔接 |
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大力发展风电。重点规划建设酒泉、内蒙古西部、内蒙古东部、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9个大型现代风电基地以及配套送出工程。以南方和中东部地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分散式风电,稳步发展海上风电。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 |
2014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四、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
2014年 |
发改委 |
《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
下调陆上风力发电机主要装机地区的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或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的下调推动了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的加速建设,促进中国风力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
2016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
大型风电技术创新:研究适用于200~300 米高度的大型风电系统成套技术,开展大型高空风电机组关键技术研究,研发100 米级及以上风电叶片,实现200~300米高
空风力发电推广应用。深入开展海上典型风资源特性与风能吸收方法研究,自主开发海上风资源评估系统。突破远海风电场设计和建设关键技术,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10MW级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及轴承、控制系统、变流器、叶片等关键部件, 研发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海上风电场集群运控并网系统,实现废弃风电机组材料的无害化处理与循环利用,保障海上风电资源的高效、大规模、可持续开发利用 |
2016年 |
国家能源局 |
《风电发展“十三五” 规划》 |
(1)总量目标:到2020年底,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 上;风电年发电量确保达到4200亿千瓦时, 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 (2)消纳利用目标:到2020年,有效解决弃风问题,“三北”地区全面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 的要求。 (3)产业发展目标:风电设备制造水平和研发能力不断提高,3-5家设备制造企业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份额明显提升。 |
2016年 |
发改委 |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改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性 |
2016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能源发展“十三五” 规划》 |
坚持统筹规划、集散并举、陆海齐进、有效利用。调整优化风电开发布局,逐步由“三北”地区为主转向中东部地区为主,大力发展分散式风电,稳步建设风电基地,积极开发海上风电。加大中东部地区和南方地区资源勘探开发,优先发展分散式风电,实现低压侧并网就近消纳。稳步推进“三北”地区风电基地建设,统筹本地市场消纳和跨区输送能力,控制开发节奏,将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快完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1
亿千瓦以上,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基本相当 |
2016年 |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办法》 |
(1)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2)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3)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
2016年 |
中国工信部、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
型复合材料结构件的研究及应用测试,在碳纤维复合材料等领域实现多种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新
材 料 指 南》对 碳 纤 维的发展任务作出了具体指示,有利于加快实现碳纤维在风力发电机叶片领域的应用。 |
2017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稳步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年内计划安排新开工建设规模2500万千瓦,新增装机规模2000万千瓦。扎实推进部分地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模2500万千瓦。 |
2017年 |
发改委、国家海洋局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
(1)加强5兆瓦、6兆瓦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突破离岸变电站、海底电缆输电关键技术,延伸储能装置、智能电网等海上风电配套产业;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 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 标准。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1)稳步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强化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控制弃风、弃光严重地区新建规模,确保风电、光伏发电弃电量和弃电率实现“双降”。有序建设重点风电基地项目,推动分散式风电、低风速风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建设,研究制定风电平价上网路线图。健全市场机制,继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光伏领跑者计划,
启动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示范和实证平台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 设 ; (2)稳步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年内计划安排新开工建设规模约2500万千瓦,
新增装机规模约2000万千瓦。扎实推进部分地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模约2000万千瓦。积极稳妥推动海上风电建设,探索推进上海深远海域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发展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贫困地区能源发展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结合可再生能源分布和市场消纳情况,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内蒙古、新疆、甘肃、河北、四川等贫困地区风电基地和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陕西等贫困地区光伏电站建设 |
2019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
(1)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 (2)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 (3)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4)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 ; (5)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 (6)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 (7)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 (8)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 设; (9)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10)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11)做好预警管理衔接; (12)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 |
2019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
(1)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3)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4)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5)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6)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 (7)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和“自愿认购绿证”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8)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 (9)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关信息报送。 (10)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11)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12)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13)加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监管
|
2019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发布2019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
限制风电投资开发的红色预警区域数量由2018年的3个进一步下调至2个,其中吉林、黑龙江两省顺利由红色、橙色预警区域调整为绿色预警区域。该文件的发布有利于引导各地区改善风电开发投资环境,为中国风电行业产能的充分利用创造了空间。 |
2019年 |
发改委 |
《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
(1)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
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2)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3)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 (4)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 (5)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
2019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1)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2)严 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 (3)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4)优化建设投资营商 环 境 ; (5)制订《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
作 方
案》; (6)制订《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
2020年 |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 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1)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2)有
序推进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建设; (3)积极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 (4)稳妥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5)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6)严格项目开发建设信息 监 测; (7)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 |
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
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措施, 持续推动实施。 |
2021年 |
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1)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 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2)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3)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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