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1月6日发布通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且对出租房产免收租金的,免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 通知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而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通知标明的发文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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