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称,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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