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土资源部介绍,此次修订的《办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早在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就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的要无偿收回。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土地闲置现象并没有多少改观。在这期间,房价几度飙涨,一些开发商的囤地行为也乘机收获了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这个环节中,民众对于企业谋利的肆无忌惮和政府监管的缺位意见颇深,对闲置用地如何处置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2月21日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土资源部介绍,此次修订的《办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使处置政策具体可行,宜于操作。
《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并且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土地是开发商的命脉,土地储备的规模一直被开发商视为实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的表现,但由于土地资源供应有限以及近年来地价不断上涨的预期,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可谓“屡禁不止”,而闲置土地也是楼市历次调控遭遇的顽症。
尽管国土资源部接连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依法处置闲置用地,但时至今日,闲置土地收回的政策执行一直存在较大弹性:当风头紧、市场好、需要放大土地供应时则收紧政策绳索,警告闲置土地开发企业;当市场走弱时则放水执行,一系列土地清查政策丧失了威慑力。
因此,《办法》能否有效遏制开发商“囤地”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办法》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从短期来看,开发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开发力度,供应量增加利于楼市趋于平稳;从长远来看,开发商在土地的“招拍挂”上会更加谨慎,对土地价格也会起到相应的抑制作用,从而促使房价回落。但笔者认为,治理土地闲置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土地供应要基于市场需求而不是基于财政需要来提供,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能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机制,如通过增加类似“物业税”、财产税等其他税收来源,使地方政府能获得一个稳定、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样才能让地方政府逐步放弃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财政收入模式,否则,调控可能再次演变成“空调”。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