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知》要求,每年新纳入储备的土地量,原则上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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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
《通知》要求,要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以下简称“名录”)并定期更新。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名录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与其他融资平台相区别,名录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得享受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得向其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通知》要求,每年新纳入储备的土地量,原则上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融资规模,并实行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调整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政策的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融资担保。
土地储备制度是落实土地调控、土地供应政策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规范运行土地储备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为这项制度的规范健康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实践证明,土地储备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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