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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6年中国工程咨询设计行业监管情况、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按照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工程咨询设计所处行业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下的“工程勘察设计”子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工程咨询设计属于“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一)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设部对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地方建设厅(局)依据中央部门授权对行业进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的内涵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二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三是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标准管理。

        本行业的行业协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由中国石化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化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石化监理协会三家协会整合而成),公司为其会员单位,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协会主要职能为:为石化重点工程建设和海外工程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支持;为石化建设企业提供信息、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为全面提升石化工程建设板块核心竞争能力服务;培育石化工程建设企业资源市场建设,为石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海外工程项目资源优化配置做好基础性服务;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规范行业行为;依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维护石化工程建设企业的合法权益。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规范、经济技术标准等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发行人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了行业及企业业务标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行业质量管理、业务取费标准、环境保护等方面。

        目前对本行业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

        自2003年起,建设部相继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指导意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办法》,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同时继续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工程咨询业发展目标、战略和重点,有利于规范行业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重点发展任务,将包括设计咨询在内的10个领域作为加快发展的重点,并将在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2013年2月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等方向,鼓励设计企业开展带资总承包业务,业务纵向延伸。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内在要求……”,并提出“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原则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设计行业支持。

        3、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建市[2007]8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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